湖南一民選村官告倒鎮政府 各階層官員眾説紛紜

    湖南省常寧市蔭田鎮一民選村官告倒鎮政府,在當地引起強烈反響。

    日前,蔭田鎮召開黨政會議,研究決定不上訴,執行法院的判決,由蔣石林繼續主持爺塘村的村委會工作。可是許多人仍心存疑慮,認為事情並未得到解決。很多幹部認為1999年頒布實施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經過兩年的實踐,暴露出許多問題,讓基層的工作陷入一種兩難的狀態。

    常寧市民政局的一位官員私下告訴記者,幾個鄉鎮的幹部們對此反映十分強烈,很多人都説這樣下去工作沒法幹了。

    曾在基層擔任過8年鄉鎮領導的蔭田鎮黨委書記尹文憂心忡忡,他説:“實際情況一是在組織上有脫節現象。堅持黨的領導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上沒有體現,黨委如何對村民委員會進行管理,沒有具體規定。二是在工作上有失控的情況發生,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委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自治組織;但黨的方針政策都是要靠村民委員會來具體實施。如果群眾意識和村委會作用發揮不到這一程度,政府的某一項或某一方面工作就得不到落實。三是在管理上容易脫節,村委會如果作出的決定與法律政策相違背時,誰來管理,誰有權管,沒有説法。”

    尹文承認,制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確實有利於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識,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動了農村民主政治的進步。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村民法制意識在一些偏僻的農村地區還比較薄弱,完全放手讓村民自治,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和施政易受家族勢力、裙帶關係和一些抱有政治野心的人所控制。比如,有的人提出什麼減負的口號,想出一些土辦法對抗政府工作;而對此,政府的監控卻缺乏力度。

    據了解,尹文的觀點在鄉鎮基層幹部中很有代表性。蔭田鎮人大主席謝愛平指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過於強調村委會由村民選舉、自主管理的權利,而對其義務沒有明確規定下來。村委會的工作是否稱職?如何衡量、考核?是以貫徹執行政策、政府工作為指標,還是按村民自身願望為依據,這些都缺乏規定。

    另一位主張約束村民委員會權力的蔭田鎮政府官員向記者道出了苦衷:現在基層財政都十分緊張,上級的考核又非常嚴,完不成任務就要“一票否決”。而執法部門和鄉鎮政府的關係沒有理順。像稅收等本應是稅收部門的事,現在把這一工作轉移到了基層黨委政府來執行。但如果由稅收部門來做,又有些鞭長莫及。而鄉鎮一級政府執行這樣的工作就會出現主體不合法的問題,而且也容易讓基層政府的工作出現利益化趨向。蔣石林狀告鎮政府案中,這一問題反映得很明顯。再者,《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提出鎮與村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係,這與以前的上下級關係定位有了明顯差別。政府的工作任務指標能否向村裏下達?如何貫徹執行和約束,都是左右為難的事。

    衡陽市人大的一位官員卻認為,現在各級政府每年都會制定年度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這些計劃經過層層分解,一直落實到基層鄉鎮政府,客觀上形成了一個壓力型的運作體制,因此鄉鎮政府採取各種可能的手段加強對村委會的控制也就不足為奇了。政府的工作任務必須完成,《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也將會進一步完善和補充。但是在現在村民自治的新形勢下,鄉鎮工作的方式和作風更應有所轉變,鄉村兩級是指導而非領導的關係;在實際工作中,應該多用資源和政策引導,少用行政干預;多做工作少下命令,這樣才能真正保證國家對農村基層社會的有效管理。

    一直關注此案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劉飛宇認為,從常寧罷免村官事件中,可以説看到了一個可喜的變化,這就是農民權利意識的覺醒,更是社會進步的表現。雖然,現在我國農村的情況確實複雜,村民自治工作在一些地方還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但這是一個必然的歷程。這就像小孩子學走路一樣,當媽媽的不可能因為怕他摔著而不讓他走,在村民自治的進程中,政府的職責應該就像媽媽一樣,大膽下放權力,讓他經受鍛鍊,及時給予指導和幫助,這樣假以時日,政府獲得的將是高素質的公民和輕鬆的管理!(洪克非、張翼,本報記者吳湘韓)

    《中國青年報》2001-12-21

    

    


安徽:189人聯名要罷免村官
海南查處38名貪財村官
要當村幹部看誰出錢多?!
不可小視“村官”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996210/6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