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的哥不打表罰2000元

     近日,一位計程車司機從海口青年路接4名親戚來家裏聚會吃飯。半路上交通運政稽查人員發現他不打表而攔截,給他開出《海南省道路運政管理待理證》。他到該市交通局,得到的處理結果是罰款2000元。對這一處理結果,他表示“不能接受”。

    據海口市交通局解釋,這一處理的依據是《海口市出租汽車定線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三):不啟用里程計價表營運的,處2000元的罰款。此《條例》1996年8月經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後曾分別在海南日報、海口晚報公佈。該局要求稽查人員按照《條例》嚴格執法,還在對計程車司機進行上崗前培訓時強調,依據《條例》規定,凡是載人的計程車一起步就須打表,如不打表,則按《條例》處罰。

    該局加強交通管理,實行路上外勤稽查、違章裁決、罰款三分離。稽查人員在路上稽查時發現違規行為,就給當事人開出《待理證》。當事人持《待理證》到市運管處運政廳的服務窗口接受仲裁處理,然後持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到銀行繳款,憑繳款票據返運政廳取回所扣留的證照。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新華網 200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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