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老人申請"尊嚴死"其與"安樂死"區別何在

     美國俄勒岡州前不久經由全民投票通過了一項“尊嚴死”法令,而且在年內已有30名罹患不治之症的老人提出了要求“尊嚴死”的申請。那麼,“尊嚴死”與“安樂死”究竟有什麼區別呢?

    據《今日美國報》報道,俄勒岡州著名律師依蘭斯塔斯曼解釋説:“安樂死”表現為醫生對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親自作死亡注射;而俄勒岡州“尊嚴死”的核心是允許醫生為某些精神健康的成年病人開藥讓其服用以導致或加速死亡,不過使用範圍極小:只有罹患不治之症者在滿足了某些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實施。這兒的“某些條件”包括:病人須在6個月內死去的前提下;醫生須確診病人罹患的是不治之症,而且還須得到另一名醫生的確認;病人必須是精神健康、有能力自己作出決定的成年人。從表現形式來看,“尊嚴死”僅允許醫生為絕症患者提供死亡的“手段”,而不允許醫生像“安樂死”那樣“親自”加入直接導致病人死亡的過程,否則就會被控犯下殺人罪。值得一提的是,“尊嚴死”強調病人在經歷極度病痛的折磨之前能夠保持自己的尊嚴而“體面”地命歸西天(否則病人死前就可能因病情的進一步惡化而完全喪失自己寶貴的尊嚴,留給親人的自然是噩夢般的可怕記憶)。從這點來説,“尊嚴死”似乎比“安樂死”又上了一個檔次。

    不過,仍有不少法律工作者對該州的“尊嚴死”提出異議,如:儘管俄勒岡州規定須由醫生確認病人罹患不治之症才可實施“尊嚴死”,然而究竟什麼才算“不治之症”卻很難定義,而且醫生也可能誤診;此外,醫生本應檢查要求“尊嚴死”的病人是否患有精神疾患,但有時某些精神病在短時期內又難以確診。而且還有種種數據顯示,在希望自殺或通過他人協助自殺的人中,高佔90%以上的在精神上或多或少出現異常。

    迄今為止,俄勒岡州仍是美國惟一通過並實施“尊嚴死”法律的州,這也意味著該州是惟一允許罹患不治之症的病人自己選擇加速死亡的州。但近年來該州仍有不少病人、醫生和法律工作者不斷向法庭提出上訴挑戰此法令,要求禁止實施此法令並宣佈其違法。至於在該州以外的其他地區,反對的聲浪更是一浪高過一浪。要知道,“尊嚴死”不僅涉及到法律意義上的生命權,而且還牽涉到政治、哲學、宗教、倫理、道德、社會等諸多方面,因而即便在美國,要達成較為“統一”的思想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

    《生活時報》 200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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