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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電信市場允許外資進入嗎?

    中國國務院于2000年9月25日發佈了電信條例,其中第80條寫道,海外企業(包括香港、澳門、台灣)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具體規則另有規定。”看來,到該“規則”公佈之日為止,或者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日為止,外資依然難以進入中國電信市場。中國電信部門對於外資仍然會採取與後文所述的“中中外”形式相同的政策。然而,對外資的監管走向緩和將是必然的趨勢。

     聯通“中中外”事件經過

    中國第二大電信企業中國聯合通信公司(中國聯通)在1994年成立當初由於資金不足而採取了“中中外”的合作方式來籌措項目資金。所謂“中中外”是説獲得聯通認可的海外企業可以和聯通認可的股東、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認可的當地單位或聯通子公司建立合資、合作企業。此後,聯通和這類企業依據“合作投資,聯通負責建設、經營、共用利益、分擔風險”的原則簽訂了項目合同。

    1995年以來,聯通以這種方式簽訂了46件項目合同。合作夥伴包括法國電信、日本NTT等10個國家和地區的30余家大型公司,預定投資額達15億美元,其中有10億美元已實際到位。

    但是,中國資訊産業部在1998年10月裁定“中中外”合作方式違反了有關規定。接受了這一決定的聯通公司開始和參加項目的企業進行談判,但是在合同到期時中止這些鉅額合同顯然存在困難,大多數相關企業採取了觀望甚至疑慮的態度,談判陷入了僵局。

    資訊産業部在1999年8月30日發出的正式文件中再次否定了“中中外”方式,要求更改。該部的有關負責人向外國合作方發出了警告:“越加拖延損失將會越大,今後進入中國市場的機會將會變少。”

    同年11月15日中美WTO談判達成之後,部分外國公司雖然還抱有幻想,期待有關政策發生變更,但是聯通公司還是按資訊産業部指示堅持“中止合作、返還資金、給予補償”的立場。

    到了2000的3月,聯通順利完成了和法國電信、美國斯普林特和香港第一太平洋等主要海外投資商的談判,關係到聯通主要資産的“中中外”合作項目全部停止。據該公司總裁楊賢足表示,中中外問題關係到了“98億元人民幣投資本金和4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賠償金。”還涉及到了與聯通上市公司有關的60億元人民幣資本金和34億人民幣的賠償金。

     “中中外”引入外資

    中國聯通當初由國務院批准的經營範圍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改造、完善鐵道部、電力部的專用通信網路,提供長途電話業務,可以在尚未覆蓋市內公共電話網路的地區和市內公共電話能力顯著不足的地區經營市內電話業務。二、包括行動通訊在內的無線通信業務。三、電信附加值業務。

    這些業務都是國內電信業務,不包括國際電信業務。根據國務院的規定,聯通沒有自主決定和其他地區、部門共同經營電信基本業務的權利。

    聯通是以電信服務業為主的公司,雖然可以在一定範圍內經營電信業務,但也僅能限于自營業,不能未經批准以任何形式和其他企業共同經營電信業務。

    中國現行法規對電信業的控制非常嚴格,有關外資更是如此。在1983年公佈的“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列舉了准許進行合資的業種,也就是説僅限于在解除禁止的行業項目中從事合資業務。該條例中雖然包括電子工業、電腦工業和通信設備製造等行業,但沒有涉及到資訊産業,特別是資訊服務業,因此可以推斷出在該類行業是不允許進行合資的。

    根據1990年公佈的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了以下行業禁止設立外資企業①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②郵政、電子通信等。由此可見,即使是外商獨資建立電信服務企業也是不行的。

    郵電部在1992年6月的通知中指出:“最近在一部分地方出現了外商希望和郵政電信部門或其他部門合資經營尋呼和行動通訊等通信業務的問題。有的地方還制定了向外商轉讓電話網路建設經營權的具體規定。這些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必須制止。郵政電信關係到國家的主權,大多數國家都不允許外國企業從事經營。”

    但是,這些規定禁止的只是外國方面的直接經營和中方與外方的直接合資經營。這就使聯通得以以不違法的手段引入外資。

     “中中外”為何違法?

    中國聯通是中國大陸專門從事電信服務業的集團公司。成立之初為籌集資金、擴大業務,最好的方法莫過於引進外資。如前所述,在電信服務業中不能建立中外合資以及外商獨資企業,聯通為避免與法規相抵觸而採用了“中中外”的方式。

    根據這一方式,合資、合作企業就擁有了中國法人的資格,聯通與這類企業的合作就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有關規定。也就是説,這種合資、合作緣于中國企業間,並非中外合資、合作,當然也不是外商獨資經營。

    那麼,資訊産業部又為何認為“中中外”方式是違反政策、規定之舉呢?有關電信業務市場管理的國務院通知(1993年)中規定:“外商不可在中國國內經營或參與經營通信業務。有關國內公用通信網、專用通信網的有線、無線業務,國外的團體、企業、個人及設在國內的外商獨資、中外合作、合資企業都不許參與經營。”

    在國家計劃委員會等在1995年公佈、1997年修正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列舉了郵政電信業務的經營管理為投資禁止項目。這就意味著不僅限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一切形式的外資進入都是禁止的。

    根據以上規定,雖然説聯通的“中中外”方式是中國法人間的合資、合作,但由於是關係到電信服務業,且外資業已介入,自然就是不符合法規之舉了。

    資訊管制問題是瓶頸

    中國為促進電信産業的發展而制定了雄心勃勃的計劃。2000年資訊産業的發展目標包括以下方面:

    通信業務收入增長20%,爭取達到300億元(其中電信業務260億元,實現增長21%)。通信業固定資産投資2000億元。增加固定電話交換機2000萬部,固定電話用戶增長1850萬戶,行動通訊用戶增加710萬戶。全國電話普及率達到16%,其中城市要達到29%,接通電話線路的農村要達整個農村的85%。

    此外,為適應新資訊網及多層資訊業務發展的需要,要強化結構調整,進一步完善基礎網路,推進技術革新,提高科學研究開發水準。在以下的三個領域要實現重點突破:①關係到國家資訊機密保護和國力增強的核心技術;②制約産業整體發展的關鍵技術;③資訊産業發展急需的應用技術。

    還要強化資訊産業有關的立法。繼電信條例施行後,還要致力於電信法的起草、郵政法律及其實施細則和無線電信管理條例的修正。為適應加入WTO的需要,要加快起草《外商投資電信服務業管理規定》、《電腦網路及資訊機密保護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並儘快公佈。

    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自然是電信市場的開放。從“中中外”事件可以看出現在的政策是禁止任何形式的外資進入電信服務業。可以推測該禁令的宗旨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國家安全保護的必要性。現代社會是資訊社會,控制資訊傳達是國家管制的重要方面。去年中國政府頒布了《商用暗號管理條例》,國外組織、個人在中國國內使用包含暗號産品和暗號技術的設備時必須得到國家暗號管理機構的許可。這雖然引起了各國駐華機構、企業的不滿,但它反映了對國家安全的保護和資訊傳達的控制是禁止外商進入資訊産業最重要的目的所在。

    第二、對國內産業的保護。中國的資訊産業雖然取得了顯著發展,但和世界先進水準仍存在相當距離。在國內企業競爭力不足時開放電信部市場會造成打擊性的後果。

    第三、雖然如此,中國政府的態度在最近發生了值得注意的微妙變化。2000年10月25日,資訊産業部政策法規司的負責人表示:“在有關外資的新法規公佈前,對外資流入的禁令繼續有效,但在新法規公佈後,有可能變更禁令。”資訊産業部部長吳基傳也表示,在中國資訊通信業中推進一系列重大改革時將積極而穩妥地推進國際投資者的投資。

     出現了變化的徵兆

    最近,上海和美國AT&T就上海浦東電信增值業務相關框架達成了一致意見。這是AT&T為中國加入WTO後在中國提供電信服務業做準備。從中可以看出,在中國資訊通信領域呈現了對外開放的新變化。

    2000年3月國家暗號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公佈的《商用暗號管理相關問題》第三條明確表示中國政府將遵從加入WTO的對外約定,著手整理有關法規,商用暗號管理條例自然也在其範圍之內。

    中國和歐盟在WTO談判中最大的焦點在於電信、建築和金融方面,電信市場的進入是最大的問題,但中國還是同意了提前兩年開放行動電話市場。基於雙方同意,加入WTO後外商可持有25%的股份,三年後可將此股份提高到49%。

    另外,中國還允許外商跨城市經營行動電話業務,不限制外商在任何城市的經營活動,並同意開放電信線路租借市場。就歐盟的電信企業投資聯通一事中國和歐盟也達成了一致意見。外資進入中國電信服務市場已經成為必然的趨勢,現在的問題僅在於進入的範圍和程度了。

    

    日本《世界週報》2001年新年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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