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多收費用 首例網友自助遊案“狐狸”敗訴

組織網友自助遊活動,因旅遊費用問題而引發的“狐狸事件”終於有了結果。6月3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自助遊活動的組織者“狐狸”敗訴,其應返還各原告多收取的費用。

2004年1月13日,網民“狐狸”在綠野網站上發貼,組織春節山西自助遊。貼中寫明瞭活動時間、路線、大約的費用,活動領隊為“狐狸”、“大頭”,隊醫為“腳印”,活動為AA制,費用為880元,保險費為20元。該貼發出後,共有21名網友報名參加了活動。活動結束後,“狐狸”在網站上公佈了財務報告,但就是這份財務報告卻引起了網友們的爭議,認為財務報告中的租用中巴車費虛報了5000元;租用捷達車費、汽油費及對講機費用也均與實際不符。為此12名參加了活動的網友將“狐狸”、“腳印”告上法庭,其中11人要求退還旅遊費用500元,1人要求退還200元;並全部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

面對網友們的起訴,“狐狸”感到很無奈,並辯稱,其並沒有佔用任何活動費用,反而為此次活動墊付了1169元。12名網友的主張未有任何證據加以佐證,僅是其無端猜疑和推測。對於租用的車輛和設備,已經事先進行了説明,並得到了全體隊員的確認。同時在旅遊期間享受了車輛及對講機提供的服務,因此提出不分攤費用是沒有根據的。租用中巴車的費用為10500元,是其本人支付的,但與司機之間沒有任何字據。租用捷達車、對講機的發票是合法、有效的國家正式票據,由於此次活動在春節,提前租用是必須的。另外要求精神損失費的請求也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腳印”辯稱,其並未參加此次活動,更未佔有原告的任何活動費用。因此與本案無任何關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狐狸”組織網友參加自助遊活動,因為事先説明瞭活動為AA制,其作為活動的領隊,在費用管理上應做到收支公開、透明,公攤公共費用,不能有任何的個人營利行為。現經核實,狐狸交給中巴車司機5500元租賃費,但在網站上卻列出10500元費用,屬於多列開支;捷達車油費中亦有個別票據不實。故這些多收取的費用應當返還。具體數額以法院核實的為準,並在參加活動中的25個人中公攤。12名原告對於捷達車的租賃費持有異議並稱“狐狸”提供的對講機係借來的,且未發生費用,因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故法院不予認可。關於精神賠償部分,因沒有法律依據,也不予支援。同時,因“腳印”並未參加活動,也沒有實際佔有經費,故判決“腳印”並不承擔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狐狸返還11名原告二百零九元八角八分,另1名原告200元。並駁回了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陳濤)

中國法院網 200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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