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旅遊品質監管所提醒遊客:旅遊合同別輕看

從春節到現在,南京市旅遊品質管理部門沒有接到過一起投訴,全省的旅遊投訴率也非常低。零投訴,真的代表旅遊品質已經好到毫無遺憾了嗎?昨日,記者卻從一些相熟的旅行社了解到,旅行社和遊客間沒有正式立案的糾紛基本就不曾斷過,有知情人士直言不諱:是消費者自己圖省事不好好簽訂旅遊合同,結果讓不誠信的旅行社鑽了空子。

據南京市旅遊品質監管所何所長介紹,目前江蘇省旅遊行業使用的旅遊合同是由省旅遊局和省工商局聯合製定的,應該説是很公允的一份合同文本,並且在很多方面從消費者的利益出發,對旅行社加以約束。但不少遊客對這個一旦發生糾紛維權的基本依據並不重視,僅對文本中列出的團費總額非常關心,對其他諸如遊覽景點,交通、用餐、住宿的標準,自費、購物項目安排等列項,則往往只是一掃而過。事實上,這些方面的細節最容易導致糾紛,一位老導遊告訴記者,例如景點門票僅是大門票還是所有門票都包括;某個景點是人遊還是車遊;購物共安排幾次,每次多少時間等,旅遊合同上都是該詳細填寫清楚的。如果遊客簽合同時不進行詳細約定,就會給一些居心不良的旅行社抓住可乘之機,這樣即使在出遊過程中服務縮了水,遊客也只有啞巴吃黃連,誰讓事先沒有白紙黑字約定好呢!

由於旅遊本身是項比較複雜的活動,不可能每個要素都在格式條款中反映出來,所以旅遊合同的最後有“補充條款”一欄,以供雙方對未盡事宜加以補充。可惜,多數消費者卻是視之為可有可無,要麼這一欄空白不填,要麼僅寥寥數語。記者了解到,前不久才發生的一起旅遊糾紛,起因便是“沒好好補充”:有個單位集體報名參加旅遊團,簽合同時在“乙方”的位置上填了“某某等19人”,可未在補充條款內註明19人的全部姓名。旅遊結束後,其中一人要求賠償,竟遭旅行社質疑是否在這19人之列,無端地使自己處於不利地位。除了維護自身權益外,消費者其實還能利用補充條款為自己“爭取”利益。一位旅行社老總昨日説,曾有一位女遊客在簽合同時註明兒童機票優惠50%,雖然後來因航空公司原因沒能買到折扣票,旅行社也只好自認倒楣,為這位遊客埋了單。

據記者了解,旅遊合同文本是越來越詳細,出境遊的合同,更是長達5000字。建議各位,千萬別嫌長,也別嫌煩,請逐條仔細閱讀,因為你的權益就在你的手中。金震寰劉璞

《揚子晚報》200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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