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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細解詳情:春運票價引出行政復議


    2月1日,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喬佔祥收到了鐵道部受理其行政復議的通知。喬佔祥於今年1月18日向鐵道部遞交的復議申請書指出,鐵道部春運期間出臺部分旅客列車票價上浮的方案是違法的,要求撤銷該方案及該方案出臺的依據———《國家計委關於部分旅客列車票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有關問題的批復》。

    喬佔祥申請行政復議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教授劉莘介紹,早在1990年出臺的行政復議條例就賦予了公民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糾錯程式,它通過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保證行政行為的合法與適當,上級機關可以對下級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進行撤銷或變更。

    但行政復議條例規定,公民只有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才可以申請復議。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紅頭文件不服也可以一併提出行政復議,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復議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新權利。喬佔祥律師就此向鐵道部提請的行政復議就是依據的行政復議法規定的這項新權利,他不僅申請撤銷鐵道部的漲價方案,同時申請撤銷漲價依據的紅頭文件———國家計委的批復。

    劉莘教授指出,撤銷一項具體的行政行為,可以救濟某個公民的權利,但撤銷違法行政行為所依據的紅頭文件,就可以從源頭糾正違法行政。行政復議法的新規定是社會民主法制進程的里程碑。

    依法受理精神可嘉

    一部法律的出臺,既是時代潮流的推動,也凝結著立法工作者的理想和勞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張士誠處長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消費者依法維權固然表現出了應有的勇氣,而鐵道部依法受理,同樣表現了可嘉的法治精神。“度量很大!”張處長連連稱許。作為一名立法工作者,看到法律設計的民主制度付諸實施,自然無比欣慰。他介紹,自從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對紅頭文件提請審查的案例越來越多了,“民眾的參與是推動依法治國的重要力量!”

    劉莘教授發出了同樣的感慨:“那些參與過行政訴訟或復議的機關,依法行政意識明顯增強。從這個意義上説,一起行政復議案件對行政機關的促動比維權的意義還要深遠。”

    審議結果可能怎樣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如果申請人對抽象行政行為(即紅頭文件)的合法性提請審查,有權審查的機關應在法定期限內(最長兩個月)給予答覆。本案中的喬律師提請審查的紅頭文件是國家計委作出的,估計鐵道部已將審查工作移交給計委,鐵道部是否撤銷漲價方案當然是在計委審查完批復後決定。

    毫無疑問,結局將有兩種,一是維持,一是撤銷。專家介紹,如果撤銷了紅頭文件和漲價方案,喬律師就可以從鐵路部門拿回漲價部分的票款。讀者也許更為關心的是,其他旅客是否也可以隨之一起拿回漲價部分的票款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據行政復議法,其他旅客也只有進行行政復議才能拿回漲價部分票款。而行政復議的期限是兩個月,如果旅客是2月1日乘坐的火車,在今年4月1日之前,必須像喬律師一樣向鐵道部申請行政復議,否則,過了4月1日,就不再受理了。

    另外一種情況是國家計委和鐵道部維持原行政行為,駁回喬律師的復議申請。如果這樣,喬律師還有其他途徑繼續“叫板”嗎?張士誠處長介紹説,有!其一,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將不受理撤銷紅頭文件的申請,因為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只受理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無權審查紅頭文件。其二,根據行政復議法,對部委的行政復議不服,申請人可以再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一次,國務院受理行政復議的機關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屆時,國務院仍然可以對紅頭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且作出的復議裁決將是終局的,申請人不可以再到法院起訴。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復議不收費,到法院打官司則要交訴訟費。

    價格聽證不聽不行

    喬律師申請撤銷鐵道部漲價方案和國家計委的批復,依據的另一部重要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8年5月1日,我國歷史上的第一部價格法開始實施。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這是我國首次在法律中確立行政決策的聽證制度,目的是為確保政府定價行為的民主性、公正性。

    按照該規定,實行價格決策聽證的商品和服務的範圍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重要的公用事業。這是指為適應生産和生活需要而經營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務行業,如公共交通、郵政、電信、城市給排水、熱力、供電、供氣等。第二類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務。這是指涉及公眾利益的服務行業,如教育、醫療、防疫、環衛、綠化、博物館、公園、有線電視、公益廣告等。第三類是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自然壟斷經營主要是指由於自然條件、技術條件以及規模經濟的要求而無法競爭或不適宜競爭形成的壟斷。如自來水、燃氣、集中供熱、供電網等。

    鐵路就屬於第一類,是重要的公用事業。

    專家介紹,實行聽證會制度,邀請社會各方面代表參加,特別是吸收消費者參加,有利於溝通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聯繫,加深相互理解;有利於促使經營者加強經營管理;有利於提高消費者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利於使價格決策形成多方制約的格局,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全面性,減少盲目性、片面性,使定價更加符合實際;有利於樹立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業內人士分析,鐵道部關於漲價的理由不可謂不多,但由於不經聽證程式擅自漲價,根本保證不了漲價的公正性。其自身核算的成本會掩蓋管理上的問題,照此下去,任何一家壟斷行業都可以以自身成本作為漲價的理由,不利於推動該行業加強和改善管理。

    中國政法大學劉莘教授進一步從法律角度分析,即使鐵道部漲價幅度完全合理,因其沒有舉行聽證,程式的違法也導致了實體行為———漲價的違法。如果進行補正,鐵道部舉行了聽證會,即使漲價的幅度和現在一樣,舉行過聽證的漲價方案就是合法的。

    價格聽證,不聽不行!

    

     《齊魯晚報》2001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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