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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運火車票價該不該上浮?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記者許海濤)日前,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喬佔祥向鐵道部申請行政復議,質疑鐵道部2001年春運期間部分旅客列車實行票價上浮的行政行為,鐵道部已正式回函,受理此案。

      1月4日,鐵道部公佈2001年春運火車票票價上浮方案。節前廣州、上海、北京局始發的部分列車,節後上海、鄭州、成都、南昌局始發的部分列車,以及其他鐵路局始發的少量運力緊張的列車,新型空調車票價上浮20%,其他列車上浮30%。兒童、學生、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票價不上浮。

      喬佔祥認為,鐵道部的這一行政行為違法,侵犯了他本人及廣大旅客的合法權益。1月18日,他正式向鐵道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被申請人為鐵道部,同時將北京鐵路局、廣州鐵路局、上海鐵路局列為本案第三人。申請事項兩條:一是撤銷鐵道部公佈的2001年春運期間部分旅客實行票價上浮的行政行為;二是審查鐵道部做出上述行政行為的依據是否合法。

      鐵道部接到這份傳真後,于1月21日向喬佔祥下達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

      對於春運期間火車票提價主要目的是削峰平谷,緩解鐵路高峰壓力的説法,喬佔祥認為,許多媒體報道了今年鐵路春運客流量創歷史新高,這説明火車票提價並沒有從根本上消除鐵路壓力,只是對回家過春節的旅客狠宰了一刀。

      喬佔祥認為,1998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價格法》第18條規定,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屬於政府定價範圍。火車票價關係千家萬戶,關係國計民生,應在此列。依據《價格法》第20條規定,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批准。鐵道部部分旅客列車票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政策只有國家計委的批復,不是國務院批准。

      喬佔祥認為,《價格法》第23條規定,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益性服務價格、公用事業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但是鐵道部決定2001年春運期間部分火車票票價上浮方案時,沒有依法實行聽證會制度。

      喬佔祥表示,作為公民向鐵道部提出行政復議,是為了維護廣大旅客的合法權益,無論輸贏,都將推動我們國家的法制建設。

    

    新華社2001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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