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火車遭臭蟲咬該不該賠  

    眼下,一場因小小臭蟲而引起的官司正在甘肅蘭州鬧得沸沸颺颺。原告是甘肅省建築科學院的主任工程師王異輝及妻子孫冬梅,被告是蘭州鐵路分局。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失賠償僅為每人1元。索賠數額雖小,卻是全國首例臭蟲咬人官司。

    儘管案子聲勢很大,但審理尚未進行。2002年2月18日,當事雙方仍然在爭“主客場”,即是否應由鐵路運輸法院審理此案。

    ●聞所未聞:臥鋪車廂發現有臭蟲

    原告王異輝夫婦説起“臭蟲事件”,至今氣憤滿胸。

    2000年5月22日,王異輝夫婦乘坐448次客車3號臥鋪車廂從蘭州去成都。這一晚,他們渾身奇癢難忍,無法入睡。開始還以為是不習慣在火車上睡覺。誰知,第二天清晨,夫婦倆人起來察看究竟時,驚愕地發現臥具上和板壁上都爬著許多臭蟲,而倆人的身上已被咬得儘是紅疙瘩。這時,其他鋪位的乘客也發現了臭蟲,都開始叫嚷、埋怨。

    王異輝非常氣憤,便捉了幾隻臭蟲與3號乘務員交涉。3號乘務員説:“哎呀,不好意思,這臭蟲實在滅不掉。這已經是第四趟車了,前三趟就有臭蟲,旅客投訴後客運段就找分局衛生防疫站滅殺,每次衛生防疫站都説滅殺乾淨了,可是一上路就有,而且越來越多。昨晚上我在乘務室就咬得呆不住。”王異輝又到列車辦公席去找列車長。路過餐車時有乘務員問找誰,王異輝説找列車長,因臥鋪上有臭蟲,要找列車長解決。其中一位稍胖的乘務員問是不是3號車廂。王異輝説:“是的。”幾位乘務員異口同聲説:“哎呀,這臭蟲還沒滅掉?”那位稍胖的乘務員説:“這會兒列車長不在,可能查票去了,你在幾號鋪?一會兒讓她去找你。”王異輝告訴自己在3號和4號下鋪。

    過了一會兒,馬車長來了,她聽了王異輝和另幾位乘客的投訴,看了臥鋪上的臭蟲,還擠死了幾隻後説:“對不起,昨晚上沒讓你們休息好,你們有什麼要求?”王異輝當時就提出:這些臭蟲不但影響了他的休息,給他的身體和精神造成損害,還有可能傳染疾病,而這些疾病的潛伏期可能很長,他因此要求賠償。當時馬車長做了記錄,並與王商議回蘭州後再協商解決賠償問題。

    此後,3號乘務員見臥鋪實在沒法使用,就將王異輝等人安排到其他硬座車廂裏,一直坐到成都。

    在成都下車後,王異輝夫婦先買了外用藥膏和藥皂,在賓館裏徹底清洗了身體,在傷處涂上藥膏,為了避免將身上的寄生蟲傳染到成都的賓館,他們還買了新衣新褲,將受到污染的舊衣物全部拋棄。

    ●索賠難,向“鐵老大”索賠尤其難

    幾天后,王異輝回到蘭州,就按馬車長留給他的聯繫電話通知鐵路部門協商賠償問題。6月6日,成都車隊連隊長、馬車長等3人到王異輝的辦公室向他作了口頭道歉。但對賠償問題,則説還有待於向上級彙報後再做答覆。6月中旬,連隊長電話通知王異輝:臭蟲咬了旅客還沒有賠償先例,不能賠償,希望得到諒解。

    此後,王異輝多次與蘭州鐵路分局的路風辦、客運處、衛生處等單位交涉。

    最終仍然被告知“無此類賠償先例”。不但拒絕賠償,那話還説得很難聽。正式拒絕的當日,即2000年12月12日,蘭州《都市天地報》記者前往蘭州鐵路分局成都車隊核實臭蟲之事時,車隊支部書記承認確有其事,並説:“出現臭蟲不關我們的事,是鐵路衛生防疫部門的事,口頭道歉已是最高規格了。”

    此事要是放在別人身上,也許就自認倒楣了,但王異輝是個主任工程師,從事科學技術工作的人,總是嚴謹認真。他堅持認為,既然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鐵路運輸服務單位就應該按照消法的相關規定及鐵路客運的規章制度,向乘客提供安全、舒適、衛生的客運服務,服務品質沒有達到規定的要求,就應做出賠償。

    王異輝又將此事投訴到蘭州市消費者協會。蘭州市消費者協會在當年的12個月裏共為蘭州消費者追回損失165萬元,可見工作得力,成績卓著,但他們這次遇到的不是小商店,而是“鐵老大”,工作就不那麼好做了。果然,蘭州鐵路分局有關部門仍然以“無此先例”為由拒絕接受消費者協會的調解。

    蘭州市消費者協會有關負責人告訴王異輝,由於被投訴方是鐵路部門,所以交涉的難度很大,如果是在賓館飯店住宿時被臭蟲叮咬,索賠肯定會成功,這方面他們有過成功的調解案例。消協的工作人員還稱,所謂“無此先例”不具有任何法律意義,並不能成為拒絕理賠的理由。

    王異輝倒是受到了當地各家媒體的關注和支援,各報不但紛紛報道,還呼籲當天同車廂的乘客站出來給王異輝作證。蘭州媒體又與四川和重慶的媒體聯繫,在當地尋找支援者。因那趟客車是開往成都的,與王異輝一樣飽受臭蟲之苦的乘客肯定有一些是四川人或重慶人。

    但是,任憑媒體如何追蹤報道,“鐵老大”就是“巋然不動”。事後鐵路方面對車體徹底消了毒,那節3號車廂也甩下再沒有挂。

    ●無奈上法庭,未爭臭蟲先爭“主客場”

    2001年7月20日,奔波了一年多的王異輝夫婦一紙訴狀將蘭州鐵路分局起訴到蘭州市七里河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兩人購票款378元,賠償經濟損失326.58元,賠償兩人精神損失各1元。

    此案原定於2001年11月21日開庭。在開庭前夕,被告方對司法管轄權提出了異議,認為原告提起的是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訴訟,依法應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12月11日,王異輝收到七里河區法院的民事裁定書,裁定書稱:“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蘭州鐵路運輸法院處理。”

    王異輝對此裁定不服,已于2001年12月18日向蘭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了上訴。

    他的上訴理由是:其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地方人民法院有權管轄;其二,鐵路法院主要是受理鐵路運輸專門性的刑事和經濟案件,其他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普通案件則一般由地方法院受理,因此鐵路法院只設刑庭和經濟庭,沒有民庭;其三,眾所週知,鐵路法院人財物等方面與鐵路系統有千絲萬縷的聯繫,幾成鐵路局的一個職能部門,而本案直接被告即是與蘭州鐵路法院有特殊關係的蘭州鐵路分局,若由鐵路法院管轄此案,公平、公正問題難免不讓人懷疑,而由地方法院審理,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

    有記者就此問題詢問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位法官。對方批駁説:“鐵路運輸法院並不是一個企業法院,我們的特殊性只是受理的案件範圍更專,凡是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應由鐵路運輸法院專屬管轄,這就是鐵路運輸法院的管轄權。因此七里河區法院的裁定應該是正確的。”

    對於這場即將開戰的官司,王異輝夫婦向筆者表示了如下觀點:我們花費幾千元來打這場官司的目的,是喚起群眾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告誡鐵路部門應該守法經營、自覺維護企業信譽。此案的社會意義在於促進鐵路部門提高服務品質,學會依法解決與旅客的糾紛;鐵路方面以無賠償先例為由拒絕賠償是無法律依據的,究竟賠與不賠應以有關法律為依據;“口頭道歉是最高規格”只是鐵路方面的一廂情願,我們認為只有經濟賠償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賠償,哪怕只賠1分錢。

    蘭州鐵路分局有關部門這時卻對王異輝的起訴感到不可理解。有人這樣對採訪者説:“我們搞不清楚他到底想幹什麼?鐵路也是國家的,為什麼就跟鐵路過不去?不就是臭蟲咬了一下嗎,何至於鬧上法庭?”

    此案看起來王異輝夫婦在輿論上佔盡上風,蘭州鐵路分局被動、難堪。但官司一旦打起來,情況就不會那麼簡單了。首先舉證就是個問題。鐵路方面過去表露過的一種觀點恐怕原告夫婦絕不敢忽視——不排除臭蟲是其他旅客帶上列車的,不排除本人自己造成的傷害。是啊,那王異輝夫婦又怎麼來證明那臭蟲不是自己帶上車的呢?邵文海

     《生活時報》 20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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