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親假
1981年3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了享受探親待遇的勞動者條件和探親假期的具體期限、探親假期內待遇。
(1)條件根據《規定》第二條:凡是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員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公休假團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以上規定也考慮到單位工作安排的具體情況,所以並非是強制性規定,而是按一般常理來加以明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由單位視具體情形予以安排,而且享有探親假權利的員工現在是否包括外資企業、合資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的員工,現在也沒有明確的規定,按筆者的理解,上述單位應可以參照《條例》執行。
(2)期限
①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②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③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
④實行休假制度的員工(如學校寒暑假),應在休假期間探親,如休假期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探親假天數。上述假期包括公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3)待遇員工在探親假期內,單位應按照本人工資標準發給工資,員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日標準工資的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承擔。
二、帶薪年假
年休假制度是指員工每年享受的連續休假期間,在年休假期間工資照付。年休假制度包括基本年休假和補加年休假,一般由單位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而定。
1991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規定“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要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2周。”《勞動法》則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員工的年休假制度,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對於具體的按工齡享受的休假天數,勞動人事部沒有總括的規定,只有一些地方的人事局規定了具體的工齡和休假天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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