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振權委員: 關於改革休假制度的若干建議




    20世紀的最後幾年,中國經濟由於受到通貨緊縮的困擾,增長速度明顯放緩,消費不景氣。在此情況下,中國政府為啟動消費進行了一系列的努力。其中一項是長假制度:即從2000年起,將“五一”、“十一”及春節的前後兩個星期六和星期天與國家法定假日連在一起,使該三個假期的時間共延長為7天,希望通過這樣的安排,使居民有集中的閒暇時間用於各種消費。由此形成的經濟現象,被經學者乃至各界人士稱之為“假日經濟”。

    假日集中消費對擴大內需、拉動經濟的增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著不少問題,例如:集中消費導致旅遊景點出現所謂“井噴”現象;集中消費使服務行業的供求矛盾激化,等等。因此,假日經濟對消費者來説,可能並不經濟。如果大部分居民在假日經濟並沒有得到利益的增加的話,就有必要檢討這項政策合理性。

    從行銷學的角度來説,推行假日經濟過程中出現以上問題,是忽視了服務業及服務産品的特點所致。國際上的行銷學者認為,服務業的生産效率相對製造業來説普遍較低,而且難以迅速提升。這是由服務産品本身特點決定的,如服務産品是無形的,並且不能儲運,它的生産與消費同時進行,比較勞動密集,受本身設備的限制等等。這些特點導致服務的供應缺乏彈性,例如旅遊景點的賓館淡季的時候客房空置,旺季的時候又無法增加供應。

    我國服務業發展尚在萌芽階段,因此如何針對服務業的情況及經濟的需要,同時考慮到消費者的利益來制定政府的有關政策,十分必要。現就此問題提出以下建議,供有關部門參考。

    一、政府應取消長假規定

    政府的長假規定,使有關部門及機構的動作停止7天。雖然使假日期間的消費需求大量增加,但這種人為造成的需求增加,使服務業的供求矛盾更加突出。由於假日的集中消費,又使平時的需求下降。以上已經提到服務業本身的特點——供應缺乏彈性,這樣的規定使得服務業的運作更加忙閒不均,也導致服務業品質下降。

    由於假期服務業品質下降,還可能導致服務産品的進口。例如,由於國內各旅遊景點在長假內人滿為患,加上服務品質的下降,將有越來越多的人在長假期間選擇境外旅遊。選擇境外旅遊,實質上是旅遊産品的進口,加上在境外的其他消費,如飲食、購物等,使用得中國的資金流出增加。顯然,這並不利於本國的消費增長。

    我們提倡與國際接軌,但是長假的規定卻與此相反,不利於對外交往及經貿往來。就本人的調查發現,境外的有關機構和企業對中國的長假頗為困惑及不滿,因為中國的長假,使得它們與中國有關機構的業務往業,不得不暫停止(7天)。在當今資訊社會,7天可以發生很大的變化。

    二、以年假形式調整供求

    世界上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均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不論是公營機構還是私營機構的雇傭人員均享有有薪年假,那麼,當國家法定假期(如“五一”和“十一”等)與週末的休息日間斷,而公務員或機構職工希望連續休假時,就自行提出,用自己的年假來將國家法定假日和週末的休息天連接起來,以滿足遠足旅行的需要。但同時,又會有人因為考慮到節假日人比較多或者是節假日的各種服務價格上漲,而將有薪年假放于平時享用。這樣,既可促進假期的消費,但不至於過度的增長(像去年一樣幾乎是全民休假),同時也可使非假日期間的服務業保持一定的需求。

    三、應充分立法,使有薪年假真正成為我國職業公民應該享受的權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據本人調查所知,國務院曾要求各地方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有薪年休假制度。由於各地的情況不同,因此造成年休假制度參差不齊,有的地方雖然有薪年假制度,但未能真正執行。因此本人認為,應就勞動法第四十五條頒布詳細解釋條文“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雇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日數按僱員受雇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僱主不讓僱員放年假或不支付年假酬薪給僱員,可被檢控。”除此而外,香港勞工處還詳細規定年假發放的辦法,例如是否可以分開發放等等。我國內地也可參考此類規定。這樣,既可保障勞動者的應有權利,同時也可以使勞動者在假日期間自行調節休假的長短。從而既保持在休息日及國家法定假日之外各政府部門及其他機構均能正常運作,同時又保持較為均衡的節日需求。

    中國網200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