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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華僑回國定居有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解答之一

    毛起雄

    《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對回國定居的華僑給予安置”。法律對華僑回國定居只用14個字予以規定,但含義極深:

    首先,這表明法律確認回國定居是華僑的一項權利。因為華僑是中國公民,所以華僑回國定居是一項權利,不應受到法律上的任何限制。從實際情況來看,華僑在國外生存發展,絕大多數已取得當地國的永久居留權,有的加入當地國籍;但當華僑因各種原因而要求回國定居時,國家則應尊重他們的意願,理解他們思念國家、落葉歸根的心情,保護華僑回國定居的權利。

    其次,這表明我國政府對回國定居的華僑有給予妥善安置的責任。新中國成立以來的不同歷史時期,我國政府對華僑申請回國定居都有過相應的規定。最新的華僑回國定居申請是要按照199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申辦。即凡華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國駐外國的外交、領事代表機關等提出申請,也可由本人或經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核發回國定居證明。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工作的,應當向中國勞動、人事部門或者聘請、雇用單位等提出申請。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回國定居或者回國工作抵達目的地後,應在30天內憑回國定居證明或者經中國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聘請、雇傭證明到當地公安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並依實際情況給予安置。

    近年來,為了鼓勵海外高層科技人才和投資者到中國發展經濟,促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公安部門特于去年作出決定,對為我國建設發展所需要的外籍高科技人才、高層管理人才、執行政府間無償援助協議人員和來華投資者進一步提供入境、居留便利的優惠措施:對他們中需多次臨時入境人員,可根據需要發給1至5年、每次停留最長為6個月的多次入境有效“F”簽證;對在華常住人員可發1至5年外國人居留證;對多次入境的可同時發給與外國人居留證相同的多次返回“I”簽證;對出國留學後加入外籍的高科技、高層次管理人才申請在華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發給永久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併發給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D”簽證。

    (作者係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研究會副主任、法學博士)

    《人民日報海外版》 2001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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