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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聽取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向23日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報告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草案、漁業法修正案草案、引渡法草案、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審議結果。

    關於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草案,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克玉説,全國人大常委會部分委員在審議時提出,草案對以普通話為工作語言的人員,要求他們的普通話水準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十分必要,但對尚未達標的人員如何提高也應有所規定。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草案應作相應修改,規定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準,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

    關於漁業法修正案草案,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伯勇説,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專家提出,隨著養殖業的發展,目前一些地方存在不考慮水域生態環境,養殖密度過大和在養殖過程中任意投餌、施肥、使用藥物,造成養殖水域富營養化的現象。為此,草案將增加相關規定,保護養殖水域不受污染。法律委員會還建議草案中增加對白鰭豚等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的規定,以防止其滅絕。

    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緒武在報告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審議結果時説,國家鼓勵歸僑、僑眷依法投資興辦産業,地方政府也作了很多規定,給予優待。對這些優惠政策,草案不再列舉。此外,針對目前一些歸僑、僑眷不僅要求出國學習、還有因講學、經商等活動要求出國的狀況,草案相應作出修改,以對這些情況提供便利。

    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喬曉陽報告了引渡法草案的審議結果。他説,“政治犯罪不引渡”是國際上普遍接受的一項基本原則,“政治犯罪”也是專用措辭,為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草案有關條款修改為,外國向中國提出引渡的請求是“因政治犯罪而請求引渡的”,應當拒絕引渡。此外,喬曉陽還就引渡法與引渡條約的關係、關於拒絕引渡的條件、關於引渡的決定機關等內容作了説明。

    新華社 200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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