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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政策有突破

    中國在吸引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的政策上有新的規定,在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任職條件、工資津貼水準、科研經費資助以及住房、保險、探親、家屬就業、子女入學等方面,較過去都有較大突破。“十五”計劃期間(2001—2005年),爭取每年吸引萬名左右留學人員回國工作。這是人事部部長宋德福在今天舉行的全國留學人員回國工作會議上透露的。

    近20年來,出國留學人員約有32萬人,已有11萬多人學成歸來,成為現代化建設中的一支生力軍。在黨和國家“支援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的方針鼓舞下,近幾年來學成歸國的留學人員每年平均以13%以上的速度遞增。上海、北京、山東、江蘇等省市建立了30多個留學人員創業園,吸引留學人員創辦企業1000多家,為提高我國的電子資訊、生物工程、電腦、現代通訊、環境保護等高新技術水準作出了貢獻。近10年來,僅人事部就資助了4000多名留學回國人員的科研項目,資助1000多人次海外留學人員短期回國服務,金額達1億多元。全國主要省市和中心城市先後成立了20多個留學人員工作站,吸引掌握世界先進技術和知識、熟悉國際政治經濟事務和國際規則、懂得市場經濟運作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回國工作。

    據介紹,最近,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人事部印發了《關於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的意見》。意見規定,國家鼓勵銀行、保險、證券業和國有大型企業以能創造經濟效益和單位有承受能力的原則,自主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進高層次留學人才,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辦法,所需資金按現行資金渠道解決。回國後主持的科研項目,確屬國際先進水準或國內急需的,申報立項後可由國家提供科研配套經費。

    海外高層次人才的遴選,將根據崗位急需,通過公平競爭,擇優聘用;也可通過其他形式,經適當渠道考察確定。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人選條件,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可聘任或委任其擔任銀行、保險、證券等單位領導職務,及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術領導職務或高級行政管理職務,可以擔任司局級職務。

    回國工作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可保留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權(如綠卡)。根據工作需要,符合任職條件者經一定時間任職並放棄長期或永久居留權,可擔任單位法定代表人。留學回國人員報酬應與其本人能力水準、對國家的貢獻和所創造的社會經濟效益掛鉤,並建立競爭激勵機制,根據職務、崗位變化和貢獻大小進行調整。專利、專有技術、管理等要素可以參與分配。家庭生活基礎在國外的,其合法收入納稅後,可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

    在聘用或任職期間,回國工作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將享受與用人單位其他人員相同的醫療、保險待遇。家庭生活基礎在國外的可享受出國探親假。隨同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的家屬(含外國籍配偶)在國內就業,用人單位有接收條件的,應為其安排工作。確有困難的,當地人事部門應積極幫助推薦就業。子女在國內上初中、小學的,由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到條件較好的學校或“雙語學校”、“雙語班級”,報考高中、大學的,可酌情給予適當照顧。

    宋德福表示,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將通過改革獎勵、津貼辦法,逐步提高先期回國或國內成長的高層次人才的待遇,對於其中確有顯著貢獻的,可以同樣享有相關優惠政策,以真正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中組部、教育部、科技部及各部委、省區市人事廳局負責人參加了今天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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