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問責制的框架  

    行政長官董建華四月十七日向立法會介紹主要官員問責制的框架。

    推行問責制的主要目的是加強主要官員對其負責範疇的承擔;確保政府更好響應社會的需要;加強政策制定的協調;加強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合作;確保有效推行政策和向市民提供優質的服務。

    政府的目標是在今年七月一日實施新的問責制度。

    以下是主要官員問責制的主要內容:

    聘用條款和條件

    將引入一套新的聘用制度,適用於行政長官之下最高層的政府官員,即司長和局長。這些主要官員將以有別於公務員的聘用條款聘任。

    在新制度下,行政長官可從公務員隊伍內外物色才德兼備的人士,提名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他們為主要官員。他們並非公務員,會以合約制聘用,而任期不會超逾提名他們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人數和政策範疇

    問責制下聘用的主要官員共有14位,即3名司長和11名局長。他們的職稱如下: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工商及人力資源局局長、政制事務局局長、經濟發展局局長、教育局局長、環境及衛生福利局局長、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民政事務局局長、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保安局局長、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問責制主要官員須承擔全部責任,甚至在其負責範疇的事宜出現嚴重失誤時下臺。他們也可能因嚴重的個人操守問題或不再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而離職。

    他們會被委任為行政會議成員,各自負責其範疇內的所有事宜。各司長和局長直接隸屬行政長官,並會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也會直接參與政府資源分配的決定。他們對直接隸屬他們的人事任命及分配給他們的財政資源有更大的操控權。他們的職責包括:

    *掌握民意,在服務社會時考慮到市民大眾的需要;

    *設定政策目標和目的,構思、設計和調整政策;

    *擔任行政會議成員,直接參與討論和決策,為行政會議的決定承擔集體責任;

    *就政策、立法、收費和公共開支的建議,爭取公眾和立法會的支援;

    *出席立法會全體會議,提出法律草案和動議辯論,參與議員提出的動議辯論和響應議員的質詢;

    *出席立法會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及事務委員會會議,參與重要政策事項的討論;

    *執行法例賦予他們的法定職能;

    *監督屬下部門提供的服務,確保政策能有效地落實,以及達到理想的效果;

    *為政策的效果和執行部門提供的服務承擔全部責任。

    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和律政司司長的角色

    政務司司長是可以臨時代理行政長官職務的三位司長中最高級的一位。政務司司長會協助行政長官,督導某些由行政長官指定的決策局的工作,確保政策的制訂和實施得到妥善的協調。在涉及多個決策局的事務,這個角色尤見重要。

    政務司司長更會主理行政長官的政策議程中的指定優先處理項目,並會負責推動改善行政立法關係和擬定政府立法議程的時間表,也會繼續執行法例賦予他的職能,包括處理上訴以及關於某些公共機構的運作。

    同樣地,財政司司長也會協助行政長官監督相關決策局的工作,確保財經、經濟和就業範疇的政策制定和實施得到妥善的協調。他也會主理行政長官的政策議程中的指定優先處理的項目,他會繼續行使各項法定職能,例如涉及公共財政和金融事務的職務。他會根據行政長官的政策議程制定政府預算。

    律政司司長會繼續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席法律顧問。根據《基本法》,他會監督律政司的工作和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常任秘書長

    在新制度下,有需要保留決策局的首長級薪級第8點(D8)公務員職位,他們會向相關的問責制主要官員負責。他們為決策局的工作所需承擔責任的方式及性質,與問責制局長不同。他們會協助局長管理政策局及部門,並會繼續出席公開場合,包括出席立法會事務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會議和接受傳媒採訪。出任這些職位的官員將改稱為“常任秘書長”。

    公務員體制

    公務員體制會繼續保持常任,任人唯才和政治中立。聘任、調配、升遷和紀律處分制度都會維持不變。公務員隊伍會竭盡所能,繼續就政策方案提出清晰直言的意見。一旦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有關的主要官員作出決定後,公務員都應全力支援該決定,並全面切實地執行有關議決。

    法定職能的移轉

    推行問責制涉及分拆或合併部份現任局長的職權。在這情況下,有需要把有關的法定職能移轉給個別新的主要官員。所需的法例修訂必須在二OO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聘用條款

    問責制局長、律政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及政務司司長的年薪將分別為大約三百七十四萬元、三百八十七萬元、四百零一萬元及四百一十五萬元。

    倘若公務員在本年稍後時間減薪,問責制主要官員的薪酬會相應調整。

    香港特區政府資訊中心200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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