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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瀅代理人評説《K》名譽權案

    陳小瀅,我國現代文化史上的名人、已故作家陳西瀅和淩叔華的獨生女。她起訴女作家虹影、《作家》雜誌和《四川青年報》侵害名譽權一案,因媒體公佈,引起網友的關注。女作家虹影根據在英國發表的有關朱利安貝爾的材料撰寫了小説《K》,講述了20世紀30年代朱利安與中國女子“林”及其丈夫“程”之間的三角戀愛;陳小瀅女士則認為,《K》以她的父母陳西瀅、淩叔華過去的生活為背景,以淫穢的手法杜撰了許多不堪入目的情節並已公開發表,這是一起嚴重的名譽侵害案。

    中國網遂線上採訪了陳小瀅女士的代理人、現代文學館研究員傅光明先生。以下是他對本案幾個焦點問題的看法。

    中國網:小説《K》是“純粹的小説”,還是“這是一本根據事實、實情寫成的小説”?

    傅光明:虹影覺得自己很冤,她現在又在堅持強調,她寫的是“純粹的小説”,似乎僅僅是原型的後人在“對號入座”,並且提出疑問“作家創作到底可以發揮多少想像?”。還義正詞嚴地呼籲“到了提出這個問題的時候了”。她可能已經忘了,她在接受媒體記者採訪和自己在《K》書的台灣版自序以及去年第12期《作家》作家的“作者本人的幾句話”裏,都一再強調,“這是一本根據事實、實情寫成的小説”,“每件事都是實,但都經過了我想像的重新攝製”。

    中國網:如何界定文藝創作中的名譽侵權?

    傅光明:文學創作,特別是小説,本身就是想像力的藝術。沒有虛構和想像的小説,只能是一具血肉被風乾了的木乃伊。但就像人的行為規範要受法律約束一樣,作家在創作以生活中的原型為背景的小説時,也要注意到是否侵害了原型及其家屬的名譽權,並對其進行了精神損害。現在就目前國內來説,今年3月10日開始實施的最高法院關於此的最新司法解釋,就是一個“量化”“尺度”的最好界限。如果你的虛構引來的是受者毫無根據或撲風捉影的“對號入座”,這在法律上難以或根本無法界定;而虹影等於是“指名道姓,請人入座”。

    中國網:如何看待小説中性描寫?它是本案的關鍵嗎?

    傅光明:創作這類小説時,作家的想像力不能逾越司法解釋。淩叔華“紅杏出墻”,與朱利安有婚外情確實是“實”,但如果根據這個“實”就把以她為原型的“林”描繪成一個“白虎星”蕩婦,而且裏面充斥著大量赤裸裸的性描寫(《作家》版做了刪節),我想這無疑對死去的原型及其親屬構成了名譽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虹影提到她寫的時候有在英國公開出版的朱利安與家人的通信和家人為他寫的傳記為證。可那本英文傳記"Journey to the frontier"在描寫到他和“林”的“床上戲”時,最“臟”的字眼用的還是英國人不大懂的拉丁文(英文應為"caught in the act",相當於漢語被捉姦的意思)。虹影卻把它“想像”編織成“誨淫”的展示。關於它是否“誨淫”,我想都不用我饒舌,法院應該有如何界定淫穢出版物的法律規定。

    文學作品不是不可以寫性,但怎麼寫和寫到什麼程度,這是另一個問題。我覺得,一個作家,包括虹影,完全有寫黃色小説的自由和權利,只要有人肯給你出,估計國內不會允許,(廣西漓江出版社的《虹影作品集》單單《K》在國內沒有被允許出版,就已經很好地説明瞭這個問題。)但不可以把司法解釋保護權利內的權益人寫進誨淫的作品中去,這就觸犯法律了。我覺得虹影的問題就出在這裡。

    

    中國網2001年7月23日

    

    背景資料

    ■淩叔華(1900-1990) 本名淩瑞棠,筆名叔華,陳西瀅之妻。上世紀二三十年代成名的著名女作家、畫家。新月派主要小説家之一,異於冰心、廬隱等閨秀派和丁玲、馮沅君等“新女性派”,被稱為“新閨秀派”。代表作有短篇小説集《花之寺》、散文集《愛心廬夢影》等。後期以自傳體英文作品《古歌集》蜚聲國際文壇。

    ■朱利安貝爾(1908-1937) 英國著名作家弗吉尼亞伍爾芙的侄子,畢業于康橋大學。1935年來到中國,在武漢大學教授英國文學。1937年回英國,參加西班牙內戰,死於戰場。有通信集等在英國出版,其中談及他在中國的經歷。

    ■陳西瀅(1896-1970) 本名陳源,字伯通,筆名西瀅,原籍無錫,新文學運動最初十年中的重要人物。“現代評論派”主將,二十年代曾與魯迅發生激烈論戰。1922年在英獲博士學位,回國後任北京大學外文系教授。著有《西瀅閒話》、《西瀅後話》等雜文集。(《北京青年報》楊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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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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