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通知:15日起受理證券市場民事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宣佈:從15日起,人民法院開始有條件的受理和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行為引發的民事侵權賠償糾紛案件。此番法院對此類案件局部解凍,意味著類似“銀廣夏”這樣股民狀告上市公司的案件可以進入法院實體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發《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從15日開始,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招股説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賠償。

    通知共六條,對將受理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類型、必要的前置程式、管轄法院、訴訟時效和訴訟形式等作了明確規定。通知規定,法院目前暫只受理和審理因虛假陳述引發的證券市場上的民事侵權賠償案件,具體由各管轄法院自通知下發之日起依法予以受理。通知對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作了定義性解釋的規定,即指證券市場上證券資訊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規定的資訊披露義務,在提交或公佈的資訊披露文件中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陳述或記載,侵犯了投資者合法權益而發生的民事侵權索賠案件。

    關於設立行政決定前置程式問題,通知規定,這類案件目前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查處,當事人依據查處結果作為事實依據提起的民事訴訟,法院方予受理。

    最高法院將此類訴訟限制為單獨訴訟和共同訴訟兩種方式,排除了集團訴訟。最高法院負責人解釋説:由於訴訟參與人數可能眾多,情況會很複雜,特別是各個當事人買入、賣出股票的時間、數量、價位均會有所不同。目前難以通過集團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此外通知還規定了這類案件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即由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管轄法院。同時考慮到證券市場民事侵權行為地不具有唯一性且存在認定難度,故規定該類案件地域管轄以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的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

    通知規定這類案件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查處結果公佈之日起算。

    中國網綜合報道 200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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