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自元旦起實施

    由資訊産業部吳基傳部長簽發的第19號部長令《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明確規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經營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億元人民幣;在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在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

    經營許可證由正文部分和附件部分組成。經營許可證的正文部分應當載明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住所、業務種類、業務覆蓋範圍、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簽發人、經營許可證編號等內容。經營許可證的附件部分包括經營許可證使用規定、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特別規定事項和年檢情況記錄表等附件。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領取,或者由其委託的其他人憑委託書領取。

    獲准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經發證機關批准,可以授權其持有股份不少於51%並符合經營電信業務條件的子公司經營其獲准經營的電信業務。該子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住所、業務種類、業務覆蓋範圍等內容,由發證機關在獲准經營電信業務公司的經營許可證正文附頁中載明。在一個地區不能授權兩家或兩家以上子公司經營同一項電信業務。

    電信業務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在1年內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種類和業務覆蓋範圍提供電信服務。不能在1年內提供電信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許可證時提出,説明理由,報電信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經營許可證中作出特別規定。

    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電信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為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提供經營電信業務所需的電路、設施等。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無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提供用於經營電信業務的電路、設施等。

    新浪科技 2002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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