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出臺管理辦法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

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從11月1日起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向合格機構投資人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短期融資券。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18日説,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經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人民銀行制定並於18日公佈了《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辦法》的公佈實施有利於提高證券公司融資行為的市場化程度,促進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良性互動和共同發展。

《辦法》規定,申請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符合六項基本條件,並經證監會審查認可:取得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資格一年以上;發行人至少已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上按統一的規範要求披露詳細財務資訊達一年,而且近一年無資訊披露違規記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符合證監會規定,最近一年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內控制度健全,受託業務和自營業務嚴格分離管理,有中臺對業務的前後臺進行監督和操作風險控制,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經營;採用市值法對資産負債進行估值,能用合理的方法估價股票風險;人民銀行和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實行餘額管理,待償還短期融資券餘額不超過凈資本的60%。在這個範圍內,證券公司自主確定每期短期融資券發行規模。短期融資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1天,證券公司可在這一最長期限內自主確定短期融資券期限。

《辦法》提出,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只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證券公司不得將發行短期融資券募集資金用於以下用途:固定資産投資和營業網點建設;股票二級市場投資;為客戶證券交易提供融資;長期股權投資;人民銀行禁止的其他用途。

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有向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資訊的義務,證券公司的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應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辦法》規定,發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銀行可禁止發行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被取消同業拆借市場成員資格;披露虛假資訊;證監會認定其不符合《辦法》發行基本條件部分規定中任意一項;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證監會及其他主管部門罰款以上(含罰款)行政處罰;主要財務指標中有兩項以上(含兩項)未達到證監會監管要求;1年內累計3次未按期全額兌付短期融資券本息;3年內累計3次以上(不含3次)未按要求披露資訊。(張建平 張旭東)

新華網 200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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