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買上市公司國有股須全額付款

日前,國務院國資委下發了《關於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在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操作過程中的一些問題給予明確。《通知》規定,在轉讓企業國有産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事項獲得批准後,轉讓方應當持批准文件、受讓方的全額現金支付憑證到産權交易機構辦理産權交易鑒證手續。

《通知》稱,轉讓企業國有産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應按照《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到經國資監管機構選擇確定的産權交易機構中公開披露産權轉讓資訊,廣泛徵集受讓方。在確定受讓方並草簽産權轉讓合同後,由轉讓方按照國家對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管理的規定,將涉及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事項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核批准。轉讓、受讓雙方應持國務院國資委對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事項的批准文件、受讓方的全額現金支付憑證、産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産權交易憑證或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對直接採取協議方式轉讓國有産權的批准文件等,按照規定程式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變更登記手續。轉讓方還應按照證券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且資訊披露時間不得晚于在産權交易機構中披露産權轉讓資訊的時間。

關於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産權轉讓事項的確定問題,《通知》規定,暫由中央企業確定其轉讓行為報國務院國資委批准或自行決定;地方企業暫由地方國資監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明確相應的管理要求。在國務院國資委對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管理辦法出臺後按照新的規定辦理。(盧曉平)

《上海證券報》 2004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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