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中央企業將建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國資委日前頒布了《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國有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章制度,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對本企業及子企業(單位)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産品質、經營績效,以及建設項目或者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和評價工作。

該辦法要求國有控股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應當依據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備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在董事會下設立獨立的審計委員會。企業審計委員會應當履行的主要職責是:審議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監督企業內部審計品質與財務資訊披露;監督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提出有關意見;監督企業社會仲介審計等機構的聘用、更換和報酬支付;審查企業內部控製程序的有效性,並接受有關方面的投訴;其他重要審計事項。"辦法"要求企業所屬子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相應的內部審計機構;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立專職審計人員。(盧曉平)

《上海證券報》 2004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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