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明確規定産權轉讓操作辦法

14日,國務院國有資産管理委員會在其官方網站發佈通知,對國有資産轉讓過程中一些操作問題作出説明和規定。這是繼去年12月國資委和財政部公佈《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之後,對該《辦法》再次下發實施細則。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説,這個“通知”早在8月25日就下發給中央企業及地方國資監管機構。因此,與最近經濟學家郎鹹平質疑産權改制中國有資産流失問題無關。該人士透露,針對郎鹹平提出的問題,國資委會在近期通過權威媒體加以澄清。

這份由國資委産權管理局發佈的《關於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進一步規定了轉讓企業國有産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操作辦法。

《通知》認為,轉讓企業國有産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應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到經國資監管機構確定的産權交易機構中公開披露産權轉讓資訊,廣泛徵集受讓方。在確定受讓方並草簽産權轉讓合同後,由轉讓方按國家對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管理的規定,將涉及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事項報國資委審核批准。

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和《辦法》的規定,做好落實。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採取轉讓前將有關費用從凈資産中抵扣的方法進行産權轉讓。

産權轉讓公告應按規定的渠道和時間公開披露,對於重大轉讓項目或有特殊要求的,轉讓方可以與産權交易機構通過委託協議另行約定公告期限,但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轉讓公告期自報刊發佈資訊之日起計算。公告發佈後,轉讓方不得隨意變動或無故取消所發佈的資訊。因特殊原因確需變動或取消所發佈資訊的,應當出具批准機構的同意或證明文件,並由産權交易機構在原資訊發佈渠道上進行公告。

在産權轉讓公告中提出的受讓條件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企業國有産權轉讓資訊公開披露後,有關方面應按照同樣的受讓條件選擇受讓方。(記者 王磊)

《中國青年報》20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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