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中央企業負責人離任要審計

今後,中央企業負責人離任或任期屆滿,都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同時,中央企業還將建立對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的任期或定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這是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公佈並已開始施行的《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暫行辦法》旨在加強對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的監督管理,規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客觀評判企業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及經營績效。

《暫行辦法》規定,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按照企業負責人管理許可權和企業産權關係,依據“統一要求、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企業獨資或者控股子企業負責人離任或者任期屆滿,企業應當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於提拔到企業總部領導崗位的子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結果,應報國資委備案。

同時,《暫行辦法》還規定,根據出資人財務監督工作需要,對企業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如企業發生債務危機、長期經營虧損、資産品質較差,以及合併分立、破産關閉等重大經濟事件的,應當組織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及時發現問題,明確經濟責任,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對於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機構,《暫行辦法》規定,採取委託國家有關審計機關或者聘請有關社會審計組織等方式具體組織實施。 (新華網)

國資委掀央企審計風暴 企業諸多行為納入範疇

國資委昨日發佈《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辦法》指出,今後國有企業法人代表離任或任期屆滿,都應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涉及的企業改組改制、上市融資、資産重組等行為都納入審計的範疇之內。

應審計的內容除了包括經營成果的真實性、財務核算的合規性等內容以外,還需對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進行審計,包括:涉及的證券、期貨、外匯買賣等高風險投資決策的審批手續、決策程式、風險控制、經營收益或損失情況等;改組改制、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兼併破産、股權轉讓、資産重組等行為的審批程式、操作方式和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情況等,有無造成企業損失或國有資産流失;對外擔保、對外投資、大額採購與租賃等經濟行為的決策程式;重大投資的資金來源、決策程式、管理方式和投資收益的核算情況等。(證券時報 記者 于 揚)

中國網綜合報道 2004年9月13日


國資委:中央企業將建立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央企將建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審計問責”席捲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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