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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通知要求:擬發股公司慎選審計機構

    為推進股票發行機制的市場化,規範擬發行股票公司的驗資、審計、資産評估及資訊披露工作,中國證監會日前根據《股票發行核準程式》和《股票發行上市輔導工作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就聘用審計機構等問題向擬發行股票公司發出通知。

    通知要求,今後擬申請發行股票的公司,設立時應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許可證的仲介機構承擔驗資、資産評估、審計等業務。若設立時聘請沒有許可證的仲介機構承擔上述業務的,應在股份公司運作滿三年後才能提出發行申請,在申請發行股票前須另聘有證券從業資格許可證的仲介機構復核並出具專業報告。

    擬發行股票公司應根據證監會1997年1月7日發佈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資訊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一號——招股説明書的內容與格式》的要求,披露盈利預測資料。

    如發行人認為提供盈利預測數據有助於投資人對公司及其所發行的股票做出正確判斷,且發行人確信有能力對最近的未來期間的盈利情況作出比較切合實際的預測,則發行人可以在招股説明書中提供盈利預測數據。公司的董事應對盈利預測的結果負責。盈利預測結果完不成的,按相關的規定處理。

    通知強調,如果發行人不披露盈利預測數據,發行人、主承銷商、發行人律師應對《公司法》第137條規定的“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發行條件發表意見,並提供和披露有關依據。

    

    上海證券報 200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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