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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公司獲准進入貨幣市場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印發《財務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市場管理規定》,至此,除信託公司外,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已涵蓋了我國所有的金融體系,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允許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農聯社、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財務公司。

    根據該規定,財務申請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必須以法人單位進行,其分支機構不得進行交易。

    申請進入該市場須符合以下基本標準:資産負債比例符合人行有關規定;前三個年度連續盈利;按人行規定的業務範圍規範經營,內控制度健全;未因違規經營受人行及其他主管部門處罰;拆借資金餘額不超過人行規定的比例。

    財務公司在同業拆借市場進行資金拆借時,拆入資金最長期限為7天,拆出資金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的由人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同業拆借到期後不得展期,也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展期;財務公司拆入、拆出資金餘額均不得超過實收資本的100%。

    規定還對財務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債券買賣和回購業務的申請程式、債券託管、資金結算等做了詳細説明。

    

    中國新聞社 200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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