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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應依法進行

    針對近期出現的個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以公開形式徵集股權受讓人的情況,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19日對記者發表談話指出,在有關管理辦法正式出臺前,未經國家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不得以任何公開形式徵集股權受讓人,否則,受讓人受讓的股份不得過戶。

    這位新聞發言人指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有權轉讓其所持股份,但有關轉讓活動應當依法進行。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任何人如果向社會非特定對象公開發佈股份出售意向,將構成公開發行股票行為,必須事先獲得國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凡未經批准,擅自發行股票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位發言人表示,針對市場出現的具有普遍性的新問題,中國證監會將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規則。目前,有關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的管理辦法正在抓緊制定之中。但在有關管理辦法正式出臺前,未經批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不得以任何公開形式徵集股權受讓人。否則,受讓人受讓的股份不予過戶。

    新華社 200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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