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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頒布《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為規範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今天公佈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式發行,在一定期間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公司發行的一種與股權相聯的債券,其持有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債券按既定的轉換價格和轉換比率轉換為公司的普通股。如果持有人放棄轉換的權利,公司必須在債券到期時償還本金。

    可轉換債券作為一種將股權和債權結合在一起的投資品種,兼具股票和債券的優點。發行債券也是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一種形式,上市公司在發行股票時已募集一定數量的資金,但為了擴大生産規模、增強市場競爭力,還需要不斷地投入資金。因此,上市公司仍然需要進行大量的融資,其融資渠道主要包括發行新股、配股、銀行借款、發行債券等。

    《實施辦法》中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國家在1997年頒布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如果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記憶體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最近一次募集資金被擅自改變用途而未按規定加以糾正;資訊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公司運作不規範並産生嚴重後果;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其發行申請。

    《實施辦法》還規定,上市公司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發行規模、轉股價格的確定及調整原則、債券利率、轉股期、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募集資金用途等事項。

    根據這個辦法,可轉換公司債券按面值發行,每張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單位為面值1000元。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三年,最長為五年。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具體轉股期限應由發行人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及公司財務情況確定。

    

    新華網 200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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