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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談《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307號國務院令公佈了《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日前,記者就《辦法》涉及的有關問題,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問:為什麼要制定這個辦法?

    答:當前,報廢汽車回收市場秩序混亂,導致非法拼裝車氾濫,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造成極大威脅,也影響了汽車工業的健康發展。為了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的管理,規範報廢汽車回收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國務院制定了這個《辦法》。

    問:對已經達到國家報廢標準的汽車,應當如何處理?

    答:已經達到國家報廢標準的汽車,其擁有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並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取得資格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再到汽車註冊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報廢汽車,也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問: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答: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要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外,在註冊資本、拆解場地、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拆解能力、從業人員、經營行為記錄以及環保標準等方面,也要具備相應的條件,《辦法》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

    問: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應當辦理哪些手續?

    答:根據《辦法》規定,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首先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部門按照《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給《資格認定書》。取得《資格認定書》的申請人,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

    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報廢汽車回收管理工作中負有哪些職責?

    答:《辦法》明確規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報廢汽車回收管理工作中的職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並組織各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防止、查處有關的違法行為。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對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應當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施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特別要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狀況、經營活動等實施監督。

    問:如何保證《辦法》得到嚴格的貫徹執行?

    答:首先,應當加大對《辦法》的宣傳力度,使有關單位和個人知法、守法;其次,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辦法》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嚴把審批關、發證關,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嚴格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嚴肅處理違反《辦法》的行為,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新華社 200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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