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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臺拍賣新規定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日前通過了《執行中委託拍賣工作的規定(試行)》的新規定。該新規定一改我國法院以往常用的“將評估價當作保留價”的做法,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將對拍賣標的物擁有更多的自主權。新規定的出臺隨即成為該省拍賣市場和相關當事人關注的焦點。

    據了解,今後該省法院對拍賣物執行拍賣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其一,拍賣標的物為車輛、機械設備、家用電器的,可按無底價拍賣方式公開競價拍賣。其二,對拍賣房地産、股權、投資權、經營權等標的物,實行有底價拍賣。拍賣方法是從評估價由低到高叫賣,無人應價的再由高到低叫賣,下降到保留價格時仍無人競價的停止拍賣。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法院可以按保留價將拍賣標的物交予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另外,按新規定第十條:“對拍賣標的物,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可以協商拍賣底價。5日內協商不成的,拍賣機構可以按原評估價降低20%的價格作為保留價進行拍賣。”

    法律界權威人士表示,這個新規定的出臺,標誌著海南省法院執行拍賣中將“評估價格作為拍賣標的物的保留價格(即拍賣保護價),拍賣不成以評估價抵債”的做法已成為歷史。

    新華社 200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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