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政策支援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通過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的優惠,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

    根據這一通知,國家鼓勵企業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在稅收方面給予減免。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或超過職工總數30%,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和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的30%,但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徵比例減徵企業所得稅。減徵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對於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零售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或超過職工總數的30%,並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認定和審核,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徵比例減徵企業所得稅。減徵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根據《通知》的解釋,“新辦企業”是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下發後新組建的企業。對於現有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和現有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零售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除外)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或超過職工總數的30%,並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認定和審核,3年內對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減徵30%。

    對於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凡是滿足以下條件的: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産、閒置資産或關閉破産企業的有效資産;獨立核算、産權清晰並逐步實行産權主體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或超過本企業職工總數30%;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通過認定和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但以下除外: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産、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商貿企業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企業。

    對於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通知》還提高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起徵點。在增值稅方面,將銷售貨物的起徵點幅度由現行月銷售額600元至2000元提高到2000元至5000元;將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徵點幅度由現行月銷售額200元至800元提高到1500元至3000元;將按次納稅的起徵點幅度由現行每次(日)銷售額50元至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元至200元。在營業稅方面,將按期納稅的起徵點幅度由現行月銷售額200元至800元提高到1000元至5000元;將按次納稅的起徵點由現行每次(日)營業額50元提高到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通知》規定,上述各項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如果企業既適用《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又適用原有的優惠政策,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新華社 200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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