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
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計委、經貿委(經委)、監察廳(局)、財政廳(局)、建設廳(建委)、人民銀行、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價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總工會: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對象的認定和管理

    (一)具有勞動能力、並有就業願望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下崗失業人員)可享受《通知》中規定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1.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

    2.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3.國有企業關閉破産需要安置的人員;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並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對象不包括下列人員:已按規定辦理企業內部退養的人員;《通知》下發前已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被用人單位招收以及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再就業已有穩定收入的人員。

    (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時,憑《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再就業優惠證》的申領程式如下:準備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持經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下崗失業憑

    證和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向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以下簡稱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提出申請。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經張榜公示核實後,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批。

    經認定符合條件者,由勞動保障部門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未設立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和社區居委會的獨立工礦區,經由勞動保障部門委託,其下崗失業人員可通過企業向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

    各地對申請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經核實符合下列條件的,應按有關程式為其辦理《再就業優惠證》:

    1.仍在再就業服務中心,或協議期滿出中心、但未解除勞動關係,且仍未再就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2.處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尚未再就業的原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3.已按全國企業兼併破産計劃關閉破産的企業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且仍未再就業的人員;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就業轉失業人員。

    各地要提高辦事效率,明確規定辦理《再就業優惠證》各環節的具體時限。

    (三)《再就業優惠證》採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再就業優惠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間,《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保管。

    《再就業優惠證》的式樣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內容包括: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再就業扶持政策和享受政策記錄等,具體內容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並統一印製,免費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工本費從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員和用人單位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的監督。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式,防止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下崗失業人員轉讓、出租《再就業優惠證》的,沒收其《再就業優惠證》。對用人單位或個人偽造、租借《再就業優惠證》騙取國家扶持政策和資金的行為,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發證機構違反有關規定變賣或濫發《再就業優惠證》的,要嚴肅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四)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要實行動態管理。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依託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和社區居委會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基礎情況檔案和再就業情況數據庫,隨時掌握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扶持政策的情況。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扶持政策再就業後,正在領取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的,應停發基本生活費和失業保險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實其家庭收入情況。

    二、關於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扶持

    (五)各地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部門要從本地實際出發,在城市規劃建設、建立商貿市場時,要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適當安排經營場所。在整頓市容市貌時,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幫助解決好再就業者的經營場地問題。新辦貿易市場的經營攤位,可安排一定比例租售給下崗失業人員。有條件的地方,可為下崗失業人員安排相對集中的生産經營實驗和培育性場所,鼓勵他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六)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指導,明示辦事程式,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和創業培訓服務。要簡化審批程式,提出辦理各項手續的具體時限。有條件的地方,應設立專門窗口,由有關行政部門參加,採取集中辦公形式,為下崗失業人員提供一次辦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社會保險登記和其他有關手續的“一條龍”服務。

    (七)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可持《再就業優惠證》及稅務機關規定的有關材料,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有關稅收。具體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稅收政策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稅收政策實施意見》)執行。

    (八)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資金不足的,經當地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可向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可享受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具體辦法按《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的管理辦法》執行。

    (九)全面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各項免收費政策。各地要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一次全面認真清理,並進一步明確免收的具體項目,向社會公佈。嚴禁各級管理執法機構借管理服務之名,向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集資、攤派,或強行推銷報刊等行為。各類仲介機構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服務性收費,要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收取。堅決糾正各種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強行服務、強制收費的行為。

    三、關於對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和安置富餘人員的扶持

    (十)符合享受稅收減免政策條件的服務型企業,可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享受稅收減免政策的認定。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新招用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下崗失業人員人數和比例核實認定後,根據企業狀況,出具《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企業憑勞動保障部門的認定證明及稅務機關規定的有關材料,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有關稅收。具體辦法按《稅收政策通知》、《稅收政策實施意見》執行。

    (十一)符合《通知》規定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興辦的經濟實體,可憑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認定證明及稅務機關規定的有關材料,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有關稅收。具體辦法按《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稅收政策通知》、《稅收政策實施意見》執行。

    (十二)各類服務型企業(包括商貿、餐飲、服務業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新增崗位新招用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可持以下材料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1.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

    2.上年底職工花名冊和現有職工花名冊;

    3.企業工資支付憑證;

    4.企業與新招收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新招收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及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5.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新增崗位新招用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人數審核後,出具《企業吸納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審核證明》。企業憑審核證明到社會保險徵繳、經辦機構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繳費手續,並核定社會保險補貼人數和應補額度。

    (十三)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用人單位按規定為招用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徵繳、經辦機構按季向當地財政部門出具企業繳費證明,財政部門審核後,從再就業資金中將應補貼的社會保險費按季直接撥付給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帳戶,同時將撥款情況向勞動保障部門通報。具體辦法及相關管理,按《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資金管理通知》)執行。

    四、關於對大齡就業困難對象的再就業援助

    (十四)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且就業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再就業優惠證》時,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經街道勞動保障機構上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可認定為大齡就業困難對象,並在《再就業優惠證》上予以註明。

    (十五)各地對大齡就業困難對象應實施再就業援助。凡由各級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適合崗位要求的大齡就業困難對象。街道、社區對大齡就業困難對象要列出名單,重點幫助。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根據大齡就業困難對象的特長和就業需求,按年度制定專門的援助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就業服務,並與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密切配合,對願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公益性崗位的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在一定時間內,為其提供公益性就業崗位。

    (十六)對在社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原屬國有企業的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就業,申領社會保險補貼的具體辦法及相關管理,按《資金管理通知》執行。

    對在社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就業,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提供適當比例的崗位補貼,補貼標準和辦法由當地政府確定。

    五、關於職業介紹和再就業培訓

    (十七)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建立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免費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提供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要實行求職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培訓申請、鑒定申報、檔案管理、社會保險關係接續“一站式”就業服務。要制定“一站式”服務標準、業務流程和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對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免費介紹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就業成功的,根據職業介紹機構推薦證明、被介紹人員的《下崗證》或《失業證》等下崗失業證明、用人單位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並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勞動合同複印件,從再就業資金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十八)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由就業轉失業人員,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可享受免費再就業培訓。具備資質條件的社會各類教育培訓機構,面向上述人員開展免費培訓的,經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對其培訓合格率、培訓後再就業等情況進行審核後,從再就業資金給予培訓補貼。

    (十九)職業介紹補貼和再就業培訓補貼標準,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資金具體撥付辦法及相關管理,按《資金管理通知》執行。

    (二十)各地要加強勞動力市場資訊網路建設,廣泛收集資訊,建立公開發佈系統,逐步實現就業服務資訊化,為各類求職者,特別是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就業服務。要在城市建立就業服務與失業保險基礎數據庫,在市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建立局域網,實現與轄區內主要區、縣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資訊聯網,並逐步做到與各類職業培訓機構資訊共用。大中城市要將資訊網路聯接到街道勞動保障機構。

    六、關於社會保險關係的接續

    (二十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實現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接續社會保險關係。下崗失業人員解除勞動關係離開企業時,本人欠繳以及企業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要一次性予以補繳。用人單位招收下崗失業人員,要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和轉移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適應下崗失業人員就業方式多樣化的需要,採取不同的接續方式,普遍開設專門窗口,方便職工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要認真核對職工的繳費記錄和個人繳費年限等基礎數據,規範接續程式。對無固定單位的靈活就業人員和相對集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依託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代理接續和繳費手續。下崗失業人員未再就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保留其原有的社會保險關係;在下崗失業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由保管其檔案的單位或部門代其辦理申請退休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與就業服務機構的溝通和聯繫,及時準確掌握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變動情況。

    (二十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向下崗失業人員發放《社會保險繳費接續通知書》。《社會保險繳費接續通知書》包括如下內容: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基金結存情況和累計繳費(含視同繳費)年限;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接續時應攜帶的相關證明材料;不同就業方式的參保方法和相關政策;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社會保險待遇計發辦法;申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程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諮詢電話與聯繫方式等。

    七、關於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

    (二十三)街道和工作任務重的鄉鎮,可設立或確定負責勞動保障事務的機構,具體由各地黨委、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街道勞動保障機構要在社區聘用專門人員負責勞動保障工作。要建立統一的基層勞動保障工作體系,為便於工作,提高效率,負責勞動保障工作的機構,可稱為勞動保障事務所(站)。街道勞動保障機構人員編制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方案,商同級編制部門確定。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以及社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經費由財政安排。

    (二十四)明確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的職責和社區工作人員的任務。街道勞動保障機構要認真做好《再就業優惠證》的核發和下崗失業人員管理工作,為自謀職業的下崗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辦理有關手續,開發社區公益崗位,組織實施社區就業項目,動員組織未能繼續升學的新成長勞動力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組織開展就業服務。負責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在退休人員中建立健全黨的組織,開展文體活動,指導幫助社會服務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做好勞動保障統計調查工作。

    社區勞動保障工作人員要掌握本轄區內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掌握退休人員的基本資訊,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和退休人員生活提供相關服務。

    (二十五)要切實加強對基層勞動保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要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完善基礎管理,制定工作標準,實行業績考核,逐步提高基層工作人員的工作水準。要指導基層工作人員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切實有效的服務,幫助下崗失業人員和退休人員解決實際問題。

    八、關於再就業工作部門責任

    (二十六)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在當地黨委、政府確定的促進就業目標責任體系下,層層落實有關部門促進就業的責任制。要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和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完善和落實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加快建立社區工作平臺,大力推行“一站式”就業服務,組織開展再就業培訓,搞好再就業援助;繼續鞏固兩個確保,做好下崗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工作;加強勞動監察,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計劃部門要將控制失業率和增加就業崗位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研究制定有利於促進就業的宏觀經濟社會政策;協調各項經濟社會政策形成有利於擴大就業的合力;價格主管部門要協調和督促檢查各項減免收費政策的落實。

    經貿部門要通過改善融投資環境、市場準入等方面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創造更多就業崗位;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拓寬富餘人員分流安置渠道;把關閉破産企業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落到實處,積極穩妥地做好優勢企業減員增效工作。

    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部門落實再就業各項扶持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政府部門和國家公務人員不落實政策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要依法查處。

    財政部門要加大財政支出結構調整力度,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加強對再就業資金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採取措施認真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各項減免收費項目。

    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要妥善安排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經營場地;要制定優惠扶持政策等具體措施,在物業管理、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勞動密集型行業,優先安置下崗失業人員。

    人民銀行要指導、督促各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下崗失業人員及時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支援。

    稅務部門要堅持依法治稅,規範執法,採取跟蹤問效的措施,及時了解再就業稅收扶持政策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開展對再就業稅收扶持政策執行情況的專項檢查,確保各項稅收扶持政策落實到位。

    工商部門要積極鼓勵、支援個體私營經濟發展,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要設立專門窗口,為下崗失業人員申辦個體戶和企業登記提供開業指導及相關政策、法規和資訊的諮詢服務;要依法辦理個體戶和企業開業登記,簡化相關手續。

    機構編制部門要協調解決勞動保障監察和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編制等問題。

    工會組織要積極參與地方再就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工作;充分發揮群眾組織的監督作用,督促各項扶持政策落實到位;教育和引導職工轉變觀念,為下崗失業人員特別是就業困難群體再就業辦實事。

    各部門要按照科學合理、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制定規範的業務工作程式,加強協調配合。要建立再就業扶持政策定期檢查制度,對扶持政策不落實或落實不力的,要通報批評。

    (二十七)各地要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勞動力市場進行清理整頓,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對各類企業招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剋扣和無故拖欠工資、拒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對各種非法職業仲介機構和各類欺詐行為要嚴厲打擊。要建立失業登記、錄用備案和就業登記、職業介紹行政許可制度,規範單位用人、勞動者求職就業和職業介紹機構的行為。

    要在市、縣級勞動保障部門普遍建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配備專、兼職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建立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制度,在工會、婦聯、共青團等人民團體和企業聘請法律監督員。要按《通知》要求保證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隊伍的工作經費。

    (二十八)中央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按屬地化原則,納入當地的再就業工作規劃,統籌安排落實。中央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享受當地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和就業服務,其認定、管理、服務和統計等工作由當地有關部門統一負責。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也要切實負起責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下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

    地方勞動保障、計劃、經貿、監察、財政、建設、人民銀行、稅務、工商、物價、編制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切實按照本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落實措施。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計委

    國家經貿委監察部

    財政部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總局 中央編辦

    全國總工會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勞動保障部網站 2002-12-11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