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貿部初裁決定對自韓日美進口的銅版紙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外經貿部26日發佈2002年第45號公告,公佈了對原産于南韓、日本、美國和芬蘭的進口銅版紙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並決定對原産于南韓、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銅版紙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外經貿部于2002年2月6日發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南韓、日本、美國和芬蘭的進口銅版紙進行反傾銷調查。外經貿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國家經貿委對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外經貿部初裁決定確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産于南韓、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銅版紙存在傾銷。國家經貿委初裁決定確定,中國國內銅版紙産業存在實質損害。調查機關初裁決定共同確定,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鋻於芬蘭出口至中國的被調查産品佔同期中國銅版紙總進口量的比例低於1.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外經貿部認定,該出口數量屬可忽略不計,決定終止對原産于芬蘭的進口銅版紙産品的反傾銷調查。據此,外經貿部發佈公告,決定開始對原産于南韓、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銅版紙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2年11月2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南韓、日本和美國的被調查産品(該産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2002年的進口稅則號中列為: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現金保證金。

    該案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第一起反傾銷調查,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自今年1月1日生效實施後,依據該條例立案調查的第一起反傾銷案件。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將就此案繼續調查,直到作出最終裁定。

     新華社 2002-11-26

    


外經貿部公佈對進口鄰苯二酚反傾銷調查初裁決定
外經貿部公佈對進口聚酯切片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
中國對南韓滌綸短纖維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我國終止對原産美、韓和印尼的進口飼料級L-賴氨酸鹽酸鹽的反傾銷調查
我國將對原産于日韓的進口MDI進行反傾銷調查 
三大行業建反傾銷預警機制
美國裁定不對原産于中國等國家的硅鐵徵收反傾銷稅
外經貿部27、28號公告:對韓兩産品反傾銷立案調查延長
外經貿部決定對從英美等國進口的二氯甲烷徵收反傾銷稅
中國建立反傾銷服務中心
外經貿部頒布《出口産品反傾銷應訴規定》
關於對原産于南韓的進口滌綸短纖維反傾銷産業損害調查的初裁決定
石廣生:中國堅決反對濫用反傾銷手段實施貿易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明年施行(附條例全文)
履行入世承諾 中國撤消“反傾銷辦”設産業損害調查局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