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民航總局通知:加強機場費監管

    日前,財政部、民航總局聯合發出《關於加強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監管工作的通知》,就進一步加強機場費徵繳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財政部和民航總局在《通知》中要求,各機場要嚴格執行機場費徵繳入庫的有關規定,應于每月8日之前按指定預算科目將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就地繳入國庫。凡截留、挪用機場費的,一經發現,立即給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者依法處理。

    《通知》明確,從今年10月開始,機場費票據全部通過民航各地區管理局發放。各發放單位須建立機場費票據登記制度。各機場在領用機場費票據時,須向發放單位提供最近一次機場費繳款書複印件,票據發放單位據此核定本次機場費票據發放數量。

    法制日報 200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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