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産業化發展的意見  

    關於印發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産業化發展意見的通知

    計投資[2002]15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加快城市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關於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産業化發展的意見》,經報請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請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情況,制定和實施符合實際的具體政策措施,努力做好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産業化的推進工作。

    附:《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於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産業化發展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二年九月十日

    附:

    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於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産業化發展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提高我國城市污水、垃圾處理水準,改善城市環境品質,實現可持續發展,現就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産業化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明確目標,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産業化發展

    (一)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充分認識城市污水、垃圾處理工作的重要性。長期以來,在我國城市建設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由於對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重視不夠、投入不足,大量垃圾在城市邊緣露天堆放或簡易填埋,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水系及相關流域,造成江河湖泊水質惡化和地下水污染,城市環境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如不儘快解決,將嚴重威脅城鄉居民的生存環境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為解決城市環境保護問題,“十五”期間,要將環境保護作為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方面,使其成為擴大內需的投資重點。各級政府要統一認識、明確任務,加強以污水、垃圾處理為重點的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堅決糾正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發展經濟的行為,堅持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發展,著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力爭“十五”期間,城市環境污染惡化的趨勢總體上得到控制,使部分城市和區域的環境品質有較大改善。

    (二)建立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産業化新機制。根據“十五”計劃綱要和《“十五”城鎮化發展重點專項規劃》,“十五”期間要新增城市污水日處理能力2600萬立方米,垃圾無害化日處理能力15萬噸,2005年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45%,5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達到60%以上。實現上述目標,需要巨大的資金投入,僅靠各級政府財力遠遠不夠。各地區要轉變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只能由政府投資、國有單位負責運營管理的觀念,解放思想,採取有利於加快建設、加快發展的措施,切實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建設、運營的市場化改革。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産業化的方向是,改革價格機制和管理體制,鼓勵各類所有制經濟積極參與投資和經營,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投融資及運營管理體制,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運營主體企業化、運作管理市場化,形成開放式、競爭性的建設運營格局。

    二、改革體制,創新機制,為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産業化創造基礎條件

    (一)已建有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城市都要立即開徵污水和垃圾處理費,其他城市應在2003年底以前開徵。要加快推進價格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污水、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為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的産業化發展創造必要的條件。徵收的污水處理費要能夠補償城市污水處理廠運營成本和合理的投資回報,有條件的城市,可適當考慮污水管網的建設費用。全面實行城市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保證垃圾處理企業的運營費用和建設投資的回收,實現垃圾收運、處理和再生利用的市場化運作。

    (二)污水和垃圾處理費的徵收標準可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則核定。在城市範圍內排放污水、産生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使用自備水源的),均應繳納污水處理費和垃圾處理費。

    (三)徵收的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費應專項用於城市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維護和項目建設。尚未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城市所徵收的污水、垃圾處理費,可用於城市污水、垃圾處理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相關配套項目的投入,但在三年內必須建成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並投入運作。

    (四)改革管理體制,逐步實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特許經營。現有從事城市污水、垃圾處理運營的事業單位,要在清産核資、明晰産權的基礎上,按《公司法》改製成獨立的企業法人。暫不具備改制條件的,可採取目標管理的方式,與政府部門簽定委託經營合同,提供污水、垃圾處理的經營服務。鼓勵企業通過招投標方式獨資、合資或租賃承包現有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管理。鼓勵將現有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在資産評估的基礎上,通過招標實現經營權轉讓、盤活存量資産。盤活的資金要用於城市污水管網和垃圾收運系統的建設。

    各級政府要認真做好組織領導工作,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積極推進轉企改制工作穩妥有序地進行。

    (五)各級政府要繼續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污水收集系統建設,擴展污水收集管網服務範圍,確保管網配套。鼓勵實行城市供水和排水一體化管理。

    (六)在統籌規劃的基礎上,鼓勵建設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資源化設施。要建立有利於鼓勵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以及垃圾資源化的成本補償與價格激勵機制,推動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和垃圾的資源化。

    (七)新建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應創造條件,積極推向市場,引入競爭機制,通過招標選擇投資者。鼓勵社會投資主體採用BOT等特許經營方式投資或與政府授權的企業合資建設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

    (八)要將城市垃圾處理經營權(包括垃圾的收集、分揀、儲運、處理、利用和經營等)進行公開招標。鼓勵符合條件的各類企業參與垃圾處理權的公平競爭。進一步推進垃圾分類收集,提高垃圾收集轉運系統的配套程度。支援人口密集、相鄰中小城市(城鎮)聯合建設污水、垃圾處理設施。

    三、市場引導,政策扶持。加快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産業化進程

    (一)對社會資本投資的城市污水;垃圾處理項目,當地政府或所委託的機構可參照同期銀行長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設定投資回報參考標準,並根據其他具體條件計算項目的運作成本,合理確定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的價格,以此作為對投資者招標的標底上限,通過招標選擇最優化的.方案及項目的投資、運營企業。政府或其指定代理人收取的污水、垃圾處理費,須按合同約定支甘給通過招標取得投資和運營資格的企業。政府或其指定代理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應體現“利益共用,風險共擔”的原則,不得為投資者提供無風險的投資回報保證或者擔保。

    (二)投資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項目資本金應不低於總投資的20%,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

    (三)承擔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特許經營的企業,必須具有相應的從業資質,擁有相應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其註冊資本不低於承包設施年運作總成本的50%,特許承包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8年,特許經營期或承包運營期滿後重新進行招標。

    (四)政府對城市污水、垃圾處理企業以及項目建設給予必要的配套政策扶持,包括:

    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生産用電按優惠用電價格執行;

    對新建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可採取行政劃撥方式提供項目建設用地。投資、運營企業在合同期限內擁有劃撥土地規定用途的使用權。

    (五)鼓勵城市政府用污水、垃圾處理費收費質押貸款,籌集部分城市污水管網和垃圾收運設施的建設、改造資金。積極嘗試以各種方式拓寬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融資渠道。

    (六)各級政府要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國有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城市污水收集系統、垃圾收運設施的建設,或用於污水、垃圾處理收費不到位時的運營成本補償。

    (七)實行産業化方式新建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時,各級政府應在明確政府投資權益的前提下,適當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用於支援其産業化發展。國家支援城市污水、垃圾處理工程的項目法人利用外資包括申請國外優惠貸款,並對産業化項目給予適當補助。今後,凡是未按産業化要求進行建設和經營的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國家不再予以政策、資金上的扶持。

    四、加強監管,保障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産業化健康有序地發展

    (一)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産業化工作的領導,把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點發展領域,統籌安排,採取有力措施,協調解決實施産業化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要加快制定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營、拍賣、抵押、資産重組、資金補助、收費管理、市場準入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産業化規範有序地發展。

    (二)地方政府要切實抓緊進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行業的事業單位轉企業以及相關的改制工作,在社會保障、轉崗再就業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

    (三)要按照國家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産業化發展的要求,積極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做好項目儲備。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和建設計劃,處理設施佈局要合理,規模要切合實際。清理行政性壁壘和地區分割障礙,為國內外投資者投資、經營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

    (四)要加強污水、垃圾處理費徵收、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確保污水、垃圾處理費全額用於規定事項。減免污水、垃圾處理費,應由減免決策單位等額補償。鼓勵採取供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統-收費和代扣代繳等方式,確保污水和垃圾處理費的足額徵收。

    (五)城市污水、垃圾處理實行産業化後,各級政府要轉變傳統的管理模式,加強對市場秩序的監督和管理、依法行政;要制定明確的污水、垃圾處理操作規程和品質標準,明確運營企業的責任和權益。要加強對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垃圾處理設施的處置品質的監督,確保達標排放,避免二次污染。

    對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企業,當地政府應委派監督員,依法對企業運作過程進行監督。

    五、其他

    (一)本意見所指城市為經國務院批准的設市城市。

    (二)經濟發達、人口稠密的建制鎮以及與重大江河、流域水環境關係密切的城鎮應參照本意見實行污水、垃圾處理産業化。

    建設部網站2002年9月28日


污水處理費到底該怎麼收?
廣州明年將調高污水處理費
污水倒灌“黑”了群泉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超標污水排污費計收問題的復函
香港財團投資近5億港元在廣西興建污水處理廠
城市污水垃圾大半未經處理 污水處理率只有36%
污水處理落後於全國!廣東痛改機制缺陷
北京豹房污水菜園終被剷平
自來水價又上臺階 廣州市擬調高城市污水處理費
3年少排污水179萬噸 清江恩施城區段變清了
深圳攻克垃圾處理難題:黑臭污水轉眼成“淡茶”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