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超標污水排污費計收問題的復函  

    國家計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

    關於超標污水排污費計收問題的復函

    二00二年八月一日 計辦價格[2002]1009號

    甘肅省物價局、財政廳:

    你省物價局《關於超標排污費污水超標倍數計徵問題的請示》(甘價服務[2002]97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函覆如下:

    根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佈環保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178號)規定,超標污水排污費收費額=超標收費單價排放污染物超標總量(噸.倍數)。其中,排放污染物超標總量按照污水排放量和污水中污染物實際超標倍數計算。1995年,原國家環保局《關於執行排污費新標準中有關問題的批復》(環監〔1995〕293號)中關於“污水超標倍數大於零而小于1時,其超標倍數均按1倍計;污水超標倍數大於1時,按實際超標倍數計徵排污費”的規定,與[1992]價費字178號文件規定不符,也未經國家計委和財政部同意,是無效的。關於超標污水排污費的污染超標倍數計算問題,仍按[1992] 價費字178號文件規定執行。

     國家計委網站 200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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