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境外特別會員管理暫行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24日宣佈,上證所制定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境外特別會員管理暫行規定》,經上證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已于日前發佈實施。

    《暫行規定》是為了規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駐華代表處申請成為證券交易所特別會員的行為,加強境外特別會員管理所制定的。

    上證所有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規定》的出臺是中國政府和證券交易所切實履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重大舉措。這一規定突破了原本只有在境內從事證券業務的法人機構才能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的局限,依法允許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的駐華代表處申請成為交易所的特別會員,標誌著中國證券業對外開放又邁出了一大步。

    據介紹,《暫行規定》對特別會員的申請、特別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會員的管理與處分等都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這一規定與此前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申請B股席位暫行辦法》,為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參與中國資本市場尤其是B股市場交易提供了規範依據和技術手段。

    根據《暫行規定》,證券交易所的境外特別會員享有以下權利:列席交易所會員大會;向交易所提出相關建議;接受交易所提供的相關服務。同時,境外特別會員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遵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交易所規程、業務規則,執行交易所決議;接受交易所檢查,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其他重大事項變更報告;協調、聯絡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與交易所有關的業務與事務等。

    據了解,中國證券業對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包括:外國證券機構可以(不通過中方仲介)直接從事B股交易;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可以成為所有中國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允許外國服務提供者設立合營公司從事國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入世後3年內允許外國證券公司設立合營公司(不通過中方仲介)直接從事A股承銷,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基金的發起。

    此前,中國證監會已發佈實施《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上證所也已修訂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申請B股席位暫行辦法》,併發布實施。

    新華社 200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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