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中國民航業政策放寬  

    7月1日從民航總局獲悉,由民航總局、外經貿部和國家計委聯合製定的《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日前經國務院批准並將於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新規定,外商投資中國民用航空業時的投資範圍、方式、比例、管理權等將進一步擴大。

    與原有外商投資民航的政策相比,新出臺的規定更多地體現了擴大開放的要求。一是擴大了投資範圍,由原來規定外商投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只試點一兩家,改為取消試點的數量限制,允許投資現有的任何一家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外商投資通用航空領域,由只允許外商投資農林業通用航空,改為除涉及國家機密的項目外,其他通用航空領域外商均可投資。二是拓展了外商投資方式,原來規定外商以合資、合作方式投資民用航空業,新增加外商可通過購買股票參與投資等新的投資方式和“其他經批准的投資方式”。三是放寬了外商投資比例,由原來規定民用機場外商投資比例不得超過49%,改為“外商投資民用機場,應當由中方相對控股”;由原來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外資股比例不得超過35%,有表決權比例不得超過25%,改為外商投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中方應當控股,同時一家外商(包括其關聯企業)不得超過25%;對通用航空企業,由原來只允許外商投資農林業通用航空,並規定外商投資比例由中外雙方商定,改為按照不同項目的性質規定不同比例,從事公務飛行、空中游覽和工業服務項目,由中方控股,從事農林漁業作業項目,由中外雙方商定;對航空運輸相關項目的外商投資比例,原來沒有明確規定,新規定對不同經營項目作了不同規定,航空油料供銷、飛機維修項目,由中方控股,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食品、停車場等項目,由中外雙方商定。四是增加了外商管理權力,由原來規定外商投資民用機場、航空運輸企業,董事長和總經理必須由中方擔任,改為對外商投資的民航企業董事長、總經理是否由中方或外方人選擔任,沒有限制條件,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辦理。

    新出臺的外商投資民航業規定,對外商投資的導向政策更加明確和完善,使中國民航業的對外開放領域擴大,程度加深,對外商投資中國民航業的吸引力進一步增強。

    《北京晨報》200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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