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光燾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幾點説明  

    汪光燾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的幾點説明 (2002年5月16日)

    同志們:

    剛才,溫家寶副總理作了重要講話,深刻論述了建立與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強調了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原則和指導思想,指出了今後一段時期的工作重點和主要任務。請大家認真學習領會家寶副總理的講話精神,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做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貫徹落實工作。下面,我代表住房公積金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就有關問題作個説明。

    一、關於健全住房公積金決策體制

    修改後的《條例》將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由住房委員會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明確了管委會委員會組成原則。各地要根據《條例》和《通知》規定,組建管委會,健全決策機制。

    關於管委會的組建。一是,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區、少數民族自治州、盟(以下統稱設區城市)只能設立一個管委會,管委會應當在今年6月底之前完成組建工作。二是,管委會實行委員制。委員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應當具備履行職責的能力,能貫徹國家方針政策,堅持原則,責任心強,切實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利益。對缺乏責任心,不能公正履行職責的委員,管委會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城市政府提議解聘。委員總數不超過25人,直轄市和省會城市可以適當增加委員人數,但最多不超過30人。三是,委員要注意代表性和廣泛性。管委會委員中,城市人民政府負責人、房地産管理(建設)或房改、財政、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等相關部門代表和專家代表佔三分之一,工會代表和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代表佔三分之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代表佔三分之一。職工代表和單位代表名額,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人數分配。單位代表應兼顧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縣(市)。職工代表由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委員會推選産生。大型獨立工礦區所在城市的單位代表、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的名額,應充分考慮礦區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合理分配。北京地區要有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及部分單位、職工代表參加;省會城市要有省(區)直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及部分單位、職工代表參加;職工、單位或專家代表中應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四是,管委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可以設副主任委員一到三人,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經全體委員推舉,按規定程式上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五是,管委會日常的會議籌辦和決策事項督辦等工作,可以由房改辦或相關機構承擔,不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關於健全決策機制。管委會要真正做到依法決策、自主決策和民主決策,應當健全和完善決策機制,認真落實有關規定。一是要依法決策。管委會應當依照《條例》和《通知》的有關規定履行決策職責,形成的決議不能違背(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二是要自主決策。《條例》授權管委會行使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權,管委會應對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負責,決策要體現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意志。管委會不是政府部門,也不是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干涉管委會決策。三是要民主決策。管委會要建立科學、民主、規範的會議制度。會議要形成民主討論氛圍,委員會要充分發表意見。對有關事項的決策,要依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實行表決制,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後形成書面決議,決不允許個別人決策代替管委會決策。有關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決策,要以適當形式及時向公眾公佈,確保決策公開、透明。管委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要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必要時,由主任委員或部分委員聯合提議,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

    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條例》和《通知》規定,起草了《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決策工作的意見(討論稿)》,已提交住房公積金工作聯席會議審議原則通過。經這次會議討論完善後,將印發各地實施。

    二、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設置

    《條例》和《通知》規定,設區城市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工作。每個設區城市只能設立一個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直接隸屬設區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挂靠任何部門,不得與其他任何單位合署辦公,也不得興辦各類經濟實體。根據《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及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決策,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使用和核算等職能。管理中心負責人由管委會擇優推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城市人民政府任命。管委會應推薦具有較高政治思想素養,具備較強組織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的同志擔任管理中心負責人。

    由於歷史原因,縣(市)、城市內的區、省(區)直屬機關以及部分行業或單位,成立了管理中心,不符合《條例》規定;設區城市現有的管理中心一般都靠在政府某個部門,這次都要根據修訂後的《條例》規定進行調整。特別指出,在《條例》已經修改發佈的情況下,仍有城市堅持把管理中心劃歸部門管理,嚴重違背《條例》規定,必須認真糾正。管理中心的調整工作要按照“凍結、清理、審計、移交”四個環節,分清責任,落實到人,分步驟實施。第一是凍結,自《通知》發佈之日起,要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發放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和需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等正常業務的前提下,凍結現有管理中心的資産和人員編制。第二是清理,設區城市人民政府要對現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資産、人員等情況進行認真清理,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確保資金安全。對擠佔、挪用住房公積金,逾期的單位購建房貸款和住房建設項目貸款要重點清查,分清責任。承擔還款責任的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要在《通知》規定的期限之前,確保還款。第三是審計認定,要對資産清理結果,按有關規定嚴格審計。對現有管理中心負責人,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後,逐一登記資産、負債和人員情況,統一造冊,由移交和接收單位雙方簽字認定。第四是移交,即辦理資産移交手續,將現有管理中心的資産和負債轉入新設立的管理中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其他房改資金按有關管理規定處理。需要強調的是,要切實做好現有管理中心人員的安置工作,各地在制定調整方案時必須同時明確人員調整和安置工作,保證機構調整工作的穩步實施。新的管理中心根據本人意願、工作需要和業務能力,對現有人員優先擇優留用;未留用的富餘人員,原主管部門或挂靠單位要負責妥善安置。

    管理中心可以根據精簡、效能原則,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業務經辦網點或者分支機構。原來設立的管理中心,可按照業務量大小和合理佈局的需要,調整改組為業務經辦網點,作為管理中心的辦事機構,負責一定範圍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等具體管理業務。設置業務經辦網點,不是對現有管理中心的簡單改組,更不是重新挂個牌子,根據業務需要和業務規模進行優化調整。管理中心對經辦網點的人員編制、資産、管理費用要統一管理,實行統一核算。管理中心原則上不設立分支機構,極少數住房公積金歸集數額大、管理工作規範的縣(市),上級政府機關及特大型獨立工礦區原管理中心,可改組為分中心,作為管理中心的分支機構。管理中心與分中心實行統一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統一人員管理。各省(區、市人民政府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的有關精神,綜合考慮原管理中心歸集住房公積金規模、繳存人數、個人住房委託貸款發放情況、資金風險控制情況、管理規範化程度等因素,制訂本行政區域內設立分中心的具體條件,經建設部核準後實施。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直接涉及保證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利益和資金的安全,考慮到歷史原因和複雜的現實情況,各設區城市要成立以當地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的調整工作領導小組,在管委會參與下進行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要指定一名領導同志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調整規範工作。設區城市人民政府要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制定機構調整實施方案,報省(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建設部備案;直轄市報建設部備案後實施。方案一旦確定,要立即組織實施,確保在今年10月底之前完成機構調整工作。在機構調整工作中,要預防和堅決制止可能發生的違紀違法行為。為此,建設部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和中央編辦印發了《關於嚴禁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中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號),各地必須堅決貫徹執行。

    關於機構調整工作,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條例》和《通知》的有關規定,起草了《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的實施意見(討論稿)》,已提交住房公積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審議原則通過。經這次會議討論完善後,將印發各地實施。

    三、關於完善住房公積金監督機制

    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是確保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各項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維護住房公積金安全的重要保障,近幾年,各地按照《條例》規定,逐步建立了財政和審計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同級監督,初步形成了以定期報送年度預決算和財務報表、管理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向職工發放繳存憑證和建立查詢系統等為主要內容的住房公積金監督體系,對於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規避資金運作風險、保障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監督體系還不完善,監督工作還不到位,有些地方財政、審計監督制度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由於責任規定不明確,有的商業銀行對違規行為沒能很好抵制,社會監督機制還不完善。更重要的是,以同級監督為主體的監督體制,不能從制度上完全防止擠佔、挪用住房公積金行為。監督體系中存在的這些問題,是造成住房公積金管理中産生擠佔、挪用問題的重要原因。按照《條例》和《通知》規定,要從四個方面健全住房公積金監督機制:強化同級財政、審計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監督;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完善銀行監督辦法;建立自上而下的行政監管體系。

    要繼續強化財政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的全過程監督機制,重點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方向、預決算執行情況和財務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中心應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預算和管理費用預算,嚴格執行預算批復。管委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管理中心年終編制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決算和管理費用決算,要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抄報同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審計監督,實施年度審計制度,通過加強審計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真實性、合規性、效益性的審計,嚴格監督財務資訊失真和會計造假行為,防止資産流失,提高管理效率。管理中心要主動接受審計部門的依法審計。審計部門對管理中心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要制度化,管理中心負責人離任時要接受和配合審計。

    要進一步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總結推廣各地行之有效的社會監督形式,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社會監督機制。在管委會中,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單位代表和專家代表等社會人士佔多數,能夠充分保障管委會決策體現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利益,既是一種有效的決策體制,也體現了社會監督。管委會違反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委員、執行決議的部門和單位應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管理職權,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向受委託銀行核實後,書面通知管委會,責令限期改正。管理中心要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並建立與受委託銀行定期對賬的制度。要通過向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定期向職工發放對帳單、建立住房公積金資訊查詢系統等方式,自覺接受職工監督。要依法建立資訊披露制度,豐富資訊披露內容,規範年度公報制度,增加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透明度。管理中心應在結算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將包括住房公積金資産負債表、損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內容的財務報告,向社會公佈,便於社會和公眾監督。

    要規範住房公積金銀行專戶設置,加強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經辦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監管。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五家商業銀行範圍內,確定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經辦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繳存、支取等手續。其中,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繳存、支取等手續的銀行,一個城市不得超過兩家。經辦銀行要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加強對經辦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監管,對經辦銀行的違規行為認真查處。經辦銀行對管理中心違規辦理委託存貸款業務、擠佔和挪用住房公積金等行為要堅決抵制,並及時向管委會、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映。對不能抵制、制止管理中心違規發放貸款和違規使用資金的經辦銀行,管委會應取消其受託辦理住房公積金存貸款業務的資格。同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也應依據管理職權,對管理中心在經辦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行為進行監督。

    要加快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管體系。作為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的牽頭部門,建設部一定負起責任,按照《條例》和《通知》規定以及家寶副總理講話要求,切實加強對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建設部將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住房公積金聯席會議的有關部門,定期對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省(區、市)負責糾正,組織查處違規違紀行為,重大情況將及時報告國務院。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已經批准,在建設部住房與房地産業司(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加挂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司牌子,具體承擔全國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政策法規、制度辦法,建立住房公積金資訊管理系統,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控。建設部將充分依託現有網路系統基礎,建立健全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系統,與各省(區、市)住房公積金監管機構聯網,加強對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各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實人員,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管機構建設,建立全省(區)資訊網路系統,建立住房公積金舉報制度、公開曝光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的監控,對管理中心的專戶實行統一監管,依據管理職權對違規違法行為嚴肅處理,依法處罰。

    四、關於加快回收項目貸款和違規使用資金

    目前,一些地區還有一定數量的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尚未收回,有些地區還存在違規使用的住房公積金(包括《條例》發佈後發放的項目貸款),這是當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主要風險所在。對此,各地人民政府必須給予高度重視,按照《通知》的有關規定,建立對項目貸款和違規使用資金回收責任制,採取經濟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加大回收項目貸款和違規使用資金的力度,儘快收回資金,消除風險隱患,確保住房公積金使用安全。對擠佔、挪用的住房公積金,包括管理中心進行投資、參股、興辦各類經濟實體、直接拆借住房公積金、《條例》發佈後發放項目貸款以及發放的住房建設以外的貸款等,要確保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對管理中心在《條例》發佈前發放的項目貸款,要確保在今年12月底前全部收回。

    資金回收工作的基本原則是“誰決策借款、誰負責回收”。原貸款決策機構和決策人必須承擔資金回收責任,不論決策人是管理中心負責人、政府部門負責人還是政府負責人,也不論決策人現在是否調離決策時的工作崗位、是否離退休,都要依法承擔資金回收責任。原則上要以貨幣形式回收項目貸款和違規資金。債務人以貨幣形式償還確有困難的,也可以用商品房、汽車、企業生産的産品等實物,通過折價、拍賣等方式償還債務。債務人拒不還款的,要及時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訴或申請強制執行。同時,有關部門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有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索賄、受賄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資金損失的,要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需要強調的是,要特別防止利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之機逃廢債務、逃避法律責任。不得通過內部調賬、補簽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掩蓋違規使用資金行為。

    修訂後的《條例》進一步明確了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的有關法律責任,提供了懲處和制裁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的法律保障。各級監管部門要根據《條例》規定,緊密配合,依據規定的許可權,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依法查處違法違紀行為,確保住房公積金規範、安全運作。今後,對新發放的各類項目貸款,以及用住房公積金及其增值收益進行的任何形式的投資活動,一律要作為挪用住房公積金行為,堅決查處和糾正,徹底杜絕擠佔、挪用住房公積金現象的發生。對違規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一經發現,要立即停止有關責任人的工作,建設部門要會同財政、人民銀行,依據管理職權,採取必要的措施,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管理中心負責人和違規辦理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要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員應予解聘,並不得在住房公積金相關單位重新聘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要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五、關於加快發展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業務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低存低貸的政策優勢,加快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問題。因此,必須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加快發展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各級監管機構要加強對管理中心個貸業務指示的考核,加強監督檢查。管理中心要緊緊圍繞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業務發展的需要,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加強宣傳。重點宣傳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大意義,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和低存低貸的政策優勢,以及個人住房委託貸款政策,真正做到深入人心、家喻戶曉,提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權益意思,提高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引導居民通過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購房,增強貸款需求,促進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和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住房消費。

    二是進一步強化歸集工作,努力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都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依據《條例》,加大執法力度,督促有關單位按時足額交納住房公積金。目前,非國有經濟單位是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薄弱環節,要加強對這些單位的催繳工作。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制定辦法,監督新設立單位及時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管理中心要依據《條例》規定,責令限期辦理、處以罰款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切實維護職工權益。單位確有困難,符合停、緩繳或降低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有關規定的,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履行審批手續。

    三是要切實改進貸款服務。管理中心人員要轉變思想觀念,克服只求管住、不求用好和怕麻煩的消極思想,認真解決貸款條件過高、手續複雜、審批時間長等問題,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準。要簡化貸款審批手續,建立個人住房貸款各環節的聯合辦公制度,實行“一條龍”服務,提高貸款工作效率,方便職工貸款。要努力降低個人貸款的擔保、評估、公證、保險、抵押登記等各種費用,減輕職工負擔,真正發揮住房公積金作為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優勢。要根據居民需要積極拓展貸款範圍,除購買新房可以貸款外,職工購買“二手房”、“危改房”、“房改房”及職工建造住房都應當給予貸款。要建立貸款激勵機制,增強管理中心工作人員的競爭意識,建立工作責任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

    四是要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建立風險防範機制,確保貸款資金安全。要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程式,統一操作流程。要建立貸款風險防範機制,完善個人貸款檔案管理,加強貸後跟蹤管理和對逾期還款的催收力度。

    同志們,貫徹落實《條例》和《通知》,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特別是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任務十分繁重。這項工作事關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健康發展,事關職工合法權益的維護和社會穩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家寶副總理講話精神,就貫徹落實《條例》、《通知》及這次會議精神進行專題研究,並結合實際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儘快作出統一部署。要明確有關部門的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對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積極協調,及時處理。設區城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努力做好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各省、自治區應在11月份對本轄區內貫徹落實《條例》和《通知》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11月底之前,向建設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機構調整完成情況,建設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在12月份對機構調整工作進行抽查,並向國務院報告。

    檢查驗收工作,要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是否按照《條例》和《通知》規定真正建立起來,依法決策、自主決策和民主決策;要看管理中心的設置是否規範,成為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實現住房公積金的統一管理,內部管理制度是否科學健全;要看是否建立健全了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體系,建立了有效的自下而上的行政監督機制;要看違規使用資金和逾期項目貸款是否收回,風險隱患是否消除;要看是否提高了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率,個人住房委託貸款業務是否有了較快的發展;還要看有關人員是否得到了妥善安置。

    同志們,我們要堅決貫徹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紮實工作,狠抓落實,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解決廣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問題,真正做到讓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安心,讓黨中央和國務院放心。

    (此文為汪光燾部長在全國住房公積金工作會議上所作的説明)

     建設部網站 200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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