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貫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實施意見的通知  

    

    

    (陜政發〔2000〕20號2000年5月9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我省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認真貫徹落實《條例》對於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積金體系,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住房分配和供應制度,將起到重要的促進和保證作用。各級政府和房改部門要深刻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積極做好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要按照《條例》各項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地當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情況、資金管理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二、各級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條例》規定了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按照這一項原則,省、地市兩級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都要認真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切實負起責任,把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這項事關房改成效的大事抓緊抓好。

     三、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我省住房公積金實行兩級管理。只在省、地市兩級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下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縣(市、區)不設管理機構,其公積金歸集、使用、管理工作,統一由地市管理中心負責,縣(市、區)房改辦協助。已經設立管理中心的縣(市、區),要在地(市)房改委員會的直接領導下,作好業務、資金、債權、債務的清理和交接工作。

      各地市要按照上述決定,切實做好縣(市、區)管理中心的撤銷、業務劃轉和人員分流安置工作,嚴禁借工作交接之際,胡支亂花住房資金。

      省管理中心對全省各級管理中心負有業務指導和行業管理的職責,同時要做好省屬單位(包括企業)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管理工作。省級電力、煤炭、氣象、西鐵局等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業務,一律劃歸管理中心統一管理。各地市管理中心,要按月向省管理中心報送會計報表。

      省、地市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經批准設立的管理中心應同時辦理事業法人登記,並切實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

     四、省、地市兩級管理中心,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和資金歸集力度。到2000年末,全省各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要求,為其在職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並經同級管理中心審核,報同級房改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對1993年以來拖欠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單位補貼部分,原則上要如數補繳,確有困難無力補繳的,要報同級房改委批准。

      省房改委商省地稅局,儘快制定委託地稅部門代收各單位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實施辦法,報省政府批准後在全省推行。

     五、各級管理中心應按照《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根據同級房改委員會的授權,委託所在地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專戶的設立、結算、貸款等金融業務,並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管理中心不得直接辦理有關金融業務。銀行在辦理住房公積金委託業務時,不得超出委託業務範圍,影響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積金管理職能。

     六、各級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及核算都要採用電算化形式。要為職工建立個人公積金帳戶,及時準確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情況。全省各級管理中心都應採用省管理中心統一的管理、核算軟體系統,以便於今後聯網管理,併為單位、職工提供快捷方便的查詢服務。

     七、管理中心每年度末根據住房公積金來源和規定的使用範圍,編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報同級房改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個人購買、大修自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有關事項,按照《陜西省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執行。

     八、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管理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鎮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其中風險準備金不得低於增值收益的60%,其使用由同級房委會按規定監督執行。

     九、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實行分級管理,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準核定,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由本級財政撥付。管理中心在財政部門指定銀行開設管理費用專戶進行核算。

     十、建設、財政、審計部門,應按照《條例》的規定履行管理指導和監督職責。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指導。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同級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中心應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一、本意見下發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開戶手續的單位,應當儘快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和開戶手續。自本意見公佈之日起60日內仍未辦理繳存登記和開戶手續的,由管理中心按《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

     十二、各級管理中心要加強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和教育,確保管理人員的素質和能力能夠適應工作的需要。對地市管理中心,需要調進的主要業務人員,應嚴格把關,同時要徵求省管理中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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