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調整對中資銀行外匯業務的審批辦法  

    為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式,提高辦事效率,更好地適應我國金融改革開放的需要,人民銀行日前決定調整對中資銀行外匯業務的審批辦法。

    對新設分支機構的本外幣業務合併審核。即中資銀行各級機構申請開業時,可在申請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同時,申請開辦外幣業務。

    對增開除結售匯以外的外匯業務,變逐級審批為一級審批。即人民銀行已批准商業銀行法人機構辦理的外匯業務,可由其總行在《關於各級銀行外匯業務範圍的規定》規定的範圍內授權其分支機構辦理,報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備案。結售匯業務的審批原則和內部審批程式仍維持現行做法。

    對已開業但尚未批准開辦外匯業務的分支機構,其開辦外匯業務的申請不再受開業半年的限制。

    據悉,此前依據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發佈的《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各級銀行外匯業務範圍的規定》,中資銀行外匯業務準入實行的是分級單獨審批。但隨著我國加入WTO,中資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水準的提高,一級法人體制和授權授信制度的建立健全,其外匯業務的內部控制逐步健全,風險管理不斷加強,並逐步積累了經驗,儲備了熟悉外匯業務經營和管理的專門人才。因此,繼續採取特殊的審批辦法,不僅沒有必要,而且降低了中資銀行的市場競爭力,限制了其外匯業務的發展,浪費了監管資源。

    此次審批辦法的調整,統一了對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開辦外匯業務的審批程式。中資銀行外匯業務無須再單獨報批,縮短了審批過程,節省了審批時間。同時,對中資銀行增加外匯業務品種也從以往的逐級審批改為一級審批,有利於提高中資銀行的市場競爭力,促進其外匯業務的發展。

    新華社 200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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