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調整出口收匯核銷等有關政策

    國家外匯管理局今天發佈《關於調整出口收匯核銷和外匯帳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及相關實施細則,改進現行出口收匯核銷和外匯結算帳戶管理有關政策。此舉旨在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鼓勵和扶持擴大出口,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完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據了解,出口收匯核銷是我國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基本制度,自1991年建立以來,通過將貿易項下的貨物流和資金流建立聯繫,利用海關對貨物通關管理的資訊,對督促企業出口及時足額收匯,維護我國國際收支平衡,有效防止逃套騙匯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加快融入經濟的全球化進程,對外貿易的規模、交易主體都將大幅增長,現行逐筆核銷的方式將難以與之相適應。

    《通知》對現行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方式進行了改進,主要內容有:一是簡化出口收匯核銷的手續,取消企業收匯前到外匯局的交單環節,允許企業按月、集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二是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的使用期限,放寬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發放數量;三是實行出口收匯差額核銷制度,對出口業務中由於價格因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造成的應收匯與實際收匯之間的差額,企業可以憑規定的有效憑證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差額核銷等。

    外匯結算帳戶管理也是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時,對中資企業實行強制結售匯,中資企業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未經批准,不得開立外匯帳戶,保留外匯收入。1997年10月,為了進一步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完善企業經營機制,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中資企業開立外匯結算帳戶,保留一定限額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業的經營成本,促進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但由於開立帳戶的條件比較高,絕大多數中資企業不具備開立結算帳戶的資格,給企業的資金週轉帶來一些不便。

    為了便利企業生産經營,為中外資企業創造一個平等競爭的環境,《通知》對現行中資企業外匯結算帳戶政策進行了調整,主要是降低了中資企業外匯結算帳戶開立標準,將原來年進出口額在等值3000萬美元以上、註冊資金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外經貿企業,以及年進出口額在等值1000萬美元以上、註冊資金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生産型企業才能申請開立外匯結算帳戶的開戶標準,調整為年度出口收匯額在等值200萬美元以上,且年度外匯支出額為等值20萬美元以上,享有進出口經營權,財務狀況良好,沒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中資企業均可以申請開立外匯結算帳戶。中資企業外匯結算帳戶採取限額管理,限額為企業上年度出口收匯累計額或外匯支出累計額中較小額的25%。這一條件的放寬,可以使一些規模較小但外匯收支頻繁的進出口企業保留部分外匯用於支付,方便企業結算。

    上述出口收匯核銷和外匯帳戶管理政策的調整,將為企業創造一個更為寬鬆的經營環境,同時,也有利於外匯局轉變職能,將工作重點放在事後監督和考核上,促進我國涉外經濟更加快速、健康地發展。

    據悉,新的措施將於2001年12月1日開始施行。

    新華社 2001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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