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流動就業人員檔案管理規定》(全文)

    北京市流動就業人員檔案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流動就業人員的檔案管理,維護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和存檔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介中心)負責流動就業人員檔案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流動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內委託職介中心存檔的下列人員: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具備人事檔案管理條件,委託職介中心存檔的用人單位招聘、錄用的本市及外埠城鎮人員;

    (二)個體勞動者、自由職業人員及失業和下崗人員中申請自謀職業或實現彈性就業人員;

    (三)因其他原因自願委託職介中心存檔的人員。

    第四條 流動就業人員檔案應當具有以下材料:

    (一) 基本材料

    1、各種履歷表;

    2、入黨、入團材料;

    3、學歷和專業技術、崗位技能材料;

    4、招工、錄用、聘用、任免、調動、轉正定級等材料;

    5、工齡認定或社會保險轉移證明(其中養老保險材料包括原《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和繳費臺帳);

    6、獎懲材料。

    (二)相關材料

    1、行政工資關係介紹信;

    2、婚育狀況及獨生子女證明;

    3、工會關係證明。

    第五條 下列流動就業人員檔案還應當具有以下材料:

    (一)本市城鎮失業人員中辦理了就業登記手續的個體勞動者、自由職業者、自謀職業人員及彈性就業人員檔案,應當有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係證明、《失業人員情況表》、《就業登記申請書》、《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就業登記卡》;

    (二)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委託存檔的大齡下崗職工檔案,應當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大齡下崗職工認定表》;

    (三)自謀職業的復退軍人檔案應當有《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關於移交、接收復退軍人檔案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失發[2000]92號)所規定的服役期間的材料;

    (四)大、中專畢業生檔案應當有《大中專畢業生派遣通知書》;

    (五)佔地農轉工人員檔案應當有《佔地農轉工招工審批表》;

    (六)外省市調京人員檔案應當有《職工調京審批表》;

    (七)具有知青身份的人員的檔案應當有插隊工齡審批表;

    (八)解除勞動教養、刑滿釋放人員檔案應當有判決書及釋放證明材料。

    第六條 單位委託存檔的,應當持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證書、法人代碼證書複印件、行政介紹信及經辦人員身份證複印件,辦理委託存檔手續。為被聘用的外埠城鎮人員辦理存檔手續的,還應當持其本人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同意調出函。

    第七條 個人委託存檔的,應當持本人身份證及其他有關證件辦理委託存檔手續。

    第八條 職介中心為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開具《存檔商調函》(樣式附後)。委託存檔單位或個人憑《存檔商調函》,到原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取人事檔案。

    第九條 流動就業人員須填寫《存檔人員登記表》(樣式附後)。在職流動人員須經原檔案存放單位審核同意並加蓋公章,其中婚育狀況欄應加蓋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的公章。

    第十條 職介中心依據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對檔案內容進行審查。檔案材料齊全的予以接收,並與委託存檔單位或個人簽訂《委託存檔合同書》(樣式附後)。對材料不全,不符合檔案管理規定的檔案,職介中心不予接收。

    第十一條 檔案保管期限以存檔合同期限為準。流動就業人員在存檔期間因轉換工作單位或其他原因申請辦理檔案轉移手續的,可提出申請,職介中心應當予以辦理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委託存檔單位及個人須按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檔案管理費,收費的方式和期限以雙方合同約定為準。

    第十三條 委託存檔單位或個人應當按下列程式辦理檔案續存或轉出手續:

    (一)存檔合同期滿要求續存的,須在合同期滿前30日內,持《委託存檔合同書》辦理檔案續存手續,並簽定《續訂合同書》(樣式附後)。

    (二)委託存檔單位存檔合同期滿不再續存或在存檔期間要求解除存檔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辦理終止或解除存檔合同手續,並提出檔案轉移處理意見。職介中心在20日內辦理檔案轉出手續。

    (三)申請將檔案轉往其他單位(含其他職介機構、人才交流機構)的流動就業人員,須持本人身份證、接收單位商調函、《委託存檔合同書》,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出手續。

    (四)流動就業人員存檔期間轉為失業人員的,須持本人身份證、委託存檔合同書,並填寫《申請轉為失業人員登記表》(樣式附後),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出手續。

    第十四條 委託存檔單位或個人在存檔合同期滿前30日內,未按規定辦理檔案續存或轉出手續,職介中心可視為同意續存檔案,待其繳清所欠檔案管理費後,方可辦理續存或轉出手續。

    第十五條 職介中心對流動就業人員檔案保管的職責:

    (一) 保存流動就業人員檔案;

    (二)根據流動就業人員的申請,對符合有關政策法規規定,經確認屬於歸檔範圍的材料(如學歷、專業技術變動證明等材料),應及時補充進存檔人員檔案;

    (三)符合退休條件的個人委託存檔人員,按《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在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存檔人員辦理退休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險發[1998]122號)規定,由職介中心負責辦理退休手續;

    (四)根據檔案材料為流動就業人員出具有關證明;

    (五)辦理黨、團員組織關係接轉手續;

    (六)為存檔人員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第十六條 職介中心應當按以下要求保存管理流動就業人員檔案:

    (一)設立專門部門,配備政治素質好,熟悉勞動保障政策,具備檔案管理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流動就業人員檔案管理工作;

    (二)應當具有符合檔案法規定條件的檔案專用場所和設施,並不斷研究和改進檔案的保管方法,提高檔案管理水準,逐步實現檔案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和現代化;

    (三)建立健全檔案保管、保密、安全、借閱等檔案管理制度;

    (四)保證存檔期間檔案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不得遺失、撤換、增加、隨意塗改或銷毀檔案材料;

    (五)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洩露或擅自向外公佈檔案內容。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需要查閱存檔人員檔案的,必須出示單位人事部門介紹信,方可辦理查閱手續。

    第十八條 職介中心受勞動保障、人事管理等行政部門委託,可為流動就業人員代理以下服務項目:

    (一)根據國家及本市社會保險規定,為存檔單位和個人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

    (二)具備條件的職介中心可為符合評定專業技術職務條件的存檔人員代辦職稱評審、申報手續;

    (三)為委託存檔單位新招聘人員代辦招聘備案手續;

    (四)根據國家及有關部門規定,為因私出國(境)的存檔人員出具政審證明;

    (五)為存檔單位及個人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諮詢;

    (六)提供其他相關事項的代理服務。

    第十九條職介中心不為存檔人員承擔經濟擔保責任。

    第二十條職介中心檔案管理工作人員不得私自保存他人檔案或檔案材料。對利用檔案材料營私舞弊,違反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2年2月1日起實施。原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流動中的工人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京勞管發字[1991]78號)同時廢止。

    北京勞動保障網 20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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