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立項中的腐敗

徐德剛 宋元林 顏柯

    高校科研立項腐敗是指高校在科研立項過程中發生的以權謀私行為和其他違規行為。其主要表現為項目壟斷、內幕交易、集體公關、騙取課題等。産生這種腐敗行為的原因一方面是由於科研立項的體制存在問題,審查機制不完善,項目管理不善,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科研立項與學術資格掛鉤帶來的諸多問題。

    要防治科研立項中的腐敗行為,探尋更有效的制度措施是關鍵。

    1、改革完善科研立項體制。將科研項目分為政府攻關項目和自由研究項目,政府主管機構下放權力,擴大企事業單位立項的範圍和許可權。政府主管部門主管國家攻關項目,負責基礎性研究、有關國家長遠利益的應用研究、高新技術研究以及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立項。自由研究項目各企事業單位自行負責,按市場機制運作。同時,在國家政策的引導下,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讓大批從事技術開發、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面向市場,到企事業去尋找科研項目,從事科技成果的轉化工作。

    2、實行科研項目招標制度。招標過程應把握好以下幾點:(1)科學組建項目的招標評審小組。招標小組要由專家和技術人員組成,根據不同學科組建評審專家庫,積極吸納海外學者參加,並實行招投標回避制。(2)規範招投標過程,嚴格實行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和擇優成交的原則。(3)實行監標員制;招標評審小組中必須有2名以上紀檢監察人員擔任監標員,其職責是監督招標、投標、開標、評標、決標的全過程。(4)建立舉報制。任何人發現招投標過程有互相串通、幕後交易、營私舞弊等違規行為的,都可以向學術打假機構舉報。(5)建立處罰機制,對在招投標過程中違規的單位,一方面廢除其招投標的效力,另一方面根據其行為情節,給予相應經濟和行政處罰。

    3、建立中標項目的契約管理。中標項目嚴格按合同制進行管理,研究經費分期支付。招標方可以按合同規定進行中期檢查,並根據檢查情況給付研究經費。對未按合同進展開展研究的項目,招標方可行使合同中止權;對嚴重違約的,則可行使合同解除權,收回研究經費,追索經濟賠償。對項目承擔人的違約行為,國家主管部門有權追究擔保單位的責任,並按合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4、建立績效評估制。在對項目進行嚴格中期檢查的基礎上,還應建立科學的項目評估機制,制定嚴格的成果鑒定和驗收標準,並將項目研究的成功率和研究者的學術信譽以及今後投標的資格直接掛鉤。

    總之,把握立項各個環節,著眼制度建設,杜絕暗箱操作,規範立項過程,這是防治科研立項腐敗的關鍵。

    

    《法制日報》 2002年1月13日

    


徐冠華痛陳科研評價體系弊端
打著科研幌子制售假藥、劣藥 青島五家醫院被曝光
找找制度上的缺陷
神聖的學歷竟成了錢權的奴隸 湖北高校腐敗症令人堪憂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