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新育:反思彩電反傾銷應訴失利

5月14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就中國對美出口彩電反傾銷案進行終裁投票,國際貿易委員會副主席詹妮弗·希爾曼和委員馬西亞·米勒、斯蒂芬·柯普蘭、夏洛特·朗、丹尼爾·皮爾遜等5名投票者一致認定,從中國進口的特定種類彩電確實對美國産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至此,在這起迄今針對中國出口機電産品的涉案金額最大的反傾銷案中,作為一個集體,中國彩電企業應訴失敗,儘管中國企業名義上還可以向美國國際貿易法庭提出申訴,但翻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國際貿易委員會的終裁結論將在5月26日之前送交美國商務部,美國商務部將在正式收到國際貿易委員會終裁通知後7天之內(亦即6月2日之前)發佈行政命令,開始正式向中國有關彩電廠商徵收反傾銷稅。根據美國商務部4月13日的肯定性終裁,對中國各主要彩電出口廠商徵收的反傾銷稅率如下:

——廈華,初裁反傾銷稅率31.70%,終裁稅率4.35%;

——長虹,初裁稅率45.87%,終裁稅率24.48%;

——TCL,初裁稅率31.35%,終裁稅率22.36%;

——康佳,初裁稅率27.94%,終裁稅率11.36%;

——海爾、海信、創維、蘇州菲利浦、上廣電、星輝國際控股公司及其另3家全資附屬公司:初裁最高稅率40.84%,終裁加權平均稅率21.49%;

——其他未應訴企業:初裁稅率27.94%-78.45%,終裁稅率78.45%。

無疑,即使不考慮市場上傳説中第三國廠商的挑動,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這個裁決也是不公正的。因為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決是在美國商務部認定中國對美出口彩電價格低於“正常價值”的基礎上作出的,而美國商務部之所以作出上述裁決,其立論基礎又是中國屬於“非市場經濟體”,這個前提假設本來就不符合事實。尤其是美方選定印度作為“替代國”來計算中國彩電的“正常價值”,但中國是全世界家電第一生産大國,包括電視機工業在內的整個家電産業市場化進程起步早、程度高,競爭之激烈在全世界也令人嘆為觀止;而印度彩電工業至今壟斷程度相當高,生産規模很小,在全世界無足輕重,無論是産量還是生産效率與中國同行均相去甚遠,以印度為中國的替代國,必然顯著高估了中國彩電的“正常價值”。更何況就經濟效率而言,反傾銷本身就絕不是一種合理的國際貿易制度安排,容易導致進口國、出口國兩敗俱傷。究其根源,現行反傾銷制度的打擊對象本身就是錯誤的。美國學者雅各布·瓦伊納所作《傾銷:國際貿易中的一個問題》奠定了國際反傾銷法的理論基礎,在此書中,雅各布·瓦伊納早已指出,只有間歇的或短期的掠奪性傾銷才應受到制裁;對突發性傾銷進口品實行懲罰或禁絕,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值得承擔由此而産生的管理負擔。在持續性傾銷下,進口國生産者只需要進行一次産業調整,進口國消費者卻能夠長期受益,符合國際分工的比較優勢原則,利大於弊,因此不應受到制裁。即使進口産品的廉價是人為造成的,只要這種人為優勢能夠持續,問題的本質就不會受影響。然而,世界貿易救濟規則與實踐的發展恰恰與瓦伊納的見解背道而馳,無論是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還是各國反傾銷法,卻一致規定徵收反傾銷稅的前提是進口國工業因傾銷而遭受“損害”,而“損害”的證明是以傾銷的持續長期存在為前提的,因此,現行反傾銷法所抵制的是符合自由貿易原則、促進競爭的持續性傾銷行為,本身就違反經濟效率原則。從長遠看,取消反傾銷等貿易救濟制度無論是對整個國際貿易體系,還是對進出口國雙方,可能都更為有利。

然而,在當前的政治遊戲規則下,反傾銷制度在世界上有日漸流行之勢。我們不能指望迅速解決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問題,更不能指望在可預見未來取消反傾銷等貿易救濟制度,現實的工作重點只能是改進反傾銷的預防和應訴工作。從這個視角出發,面對中國彩電企業此次反傾銷應訴失敗,我們需要反思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國際市場競爭策略的誤區

當前,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策略存在兩大誤區,其一是過度依賴價格競爭策略。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判決書,2003年美國彩電廠商總産量為380萬台,總價值19億美元,均價500美元;相比之下,2003年中國對美出口彩電180萬台,總價值3.189億美元,均價177.2美元。價格差別過大,不僅降低了我們的出口效益,而且容易引起反傾銷訴訟。中國商品出口利潤率之低,從海外代理商的財務報表上可見一斑。華人季龍粉、徐安可創建的亞佩克斯數字公司是美國最大的DVD影碟機銷售商,該公司銷售的商品基本上都來自中國,為長虹、宏圖高科等中國知名家電企業充當在美銷售代理,而根據鄧白氏公司所作APEX公司資信調查報告,APEX公司2002年財務年度(至2001年7月31日結束)上半年銷售額2.11億美元,凈利潤僅45.9萬美元,銷售利潤率只有0.22%。

當然,中國出口企業高度依賴價格競爭策略有著深刻的根源,短時間內也難以擺脫這一策略。中國出口商品至今多為勞動密集型産品,雖然機電産品出口已經佔據了中國出口商品的半壁江山,但中國所承擔的環節也多數是其中的勞動密集型環節。由於這樣的商品和生産環節進入門檻不高,品質相對容易控制因而差異不大,國內外供貨商與日俱增,國內供貨商之間、國內供貨商與其國外同行之間的競爭通常只能在成本上面作文章,正常的競爭很快就會失控滑向“割喉”式的價格戰。一般説來,超越價格戰陷阱的根本方法是提升産業結構,但鋻於中國龐大的勞動力存量使得中國在可預見的未來仍然必須相當依賴勞動密集型産業創造盡可能多的就業機會,我們在短期內還不可能指望通過提升産業結構從根本上降低遭受反傾銷的幾率,對付反傾銷,還需要依靠別的措施。

誤區之二是中國産品對一個市場的出口量往往在短期內暴漲,這樣更容易誘發反傾銷起訴。美國對華彩電反傾銷案中,長虹公司對美國出口量就是在短期內大幅度增長;1993年中國定尺中厚鋼板對美出口量為零,1994—1995年一年之間便猛增近20倍,1996年便超過老牌鋼鐵出口大國俄羅斯。一旦走到這個地步,反傾銷也就離中國商品不遠了。

應訴策略的缺陷

堡壘最容易從內部攻破,貿易保護主義壁壘也不例外。近兩年美國對華貿易糾紛有上升之勢,重要原因是2000年下半年以來美國滑入經濟衰退,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出現轉機,就業數據更是直到今年3月份才好轉。在這種形勢下,躍居世界利用外商直接投資頭號大國(2002年)、對美出口連年高速增長的中國淪為靶子,被許多美國公眾視為導致美國製造業衰退和就業機會外流的罪魁禍首,勢所難免;而在現代西方代議制民主政體的“遊戲規則”下,在貿易爭端中尋找外國替罪羊從來就比不無痛苦的內部結構調整更受政客們青睞,因為前者可以立竿見影,後者遷延時日也未必能夠收效。既然美國公眾在經濟衰退中滋長了對中國的怨言,就必然會有政客利用這種不理性的情緒為自己牟取政治利益。這樣,要在反傾銷之類貿易糾紛中贏得主動權,關鍵就在於在貿易夥伴國尋找反對保護主義的同盟軍,包括貿易夥伴國進口商團體和支援自由貿易的學術界、輿論界人士與機構。一方面,我們應當積極扶持貿易夥伴國進口商團體的發展(要講究扶持的手段以免造成政治麻煩),借助他們的政治活動能力,阻止保護主義團體將自己的意願轉化為政府實際的保護措施。另一方面,進口國保護主義團體為了使他們限制進口中國商品的行動在社會上贏得盡可能多的支援,需要通過輿論工具使其居民只知道我國商品衝擊了他們的産業;為了削弱保護主義團體的政治實力,我們需要盡力使進口國居民認識到物美價廉的中國商品給他們消費者帶來的福利,使他們認識到保護主義團體為了私利使整個國民經濟付出的代價。為此,我們需要通過間接的方式促進進口國學術界、新聞界圍繞上述課題開展研究、製造輿論,向保護主義團體施加強大輿論壓力,從根本上削弱保護主義團體的政治活動能力。在此次彩電反傾銷案應訴中,我們駕馭美國商業法律和公眾輿論的技巧有所進步,美國著名的衛理律師事務所以及一些國際貿易法律師、著名經濟學家和美國大零售商代表等10余人先後到庭為中方作證,併為中方進行了有理有據的辯護,但仍然不夠嫺熟,以至於未能擺脫最終應訴失敗的厄運。今後,我們還需要繼續從上述兩個方面發展壯大在貿易夥伴國的反貿易保護主義同盟軍。

應訴組織規則的缺陷

直觀地看,此次應訴失利的直接原因是中方彩電業個別廠家與美國申訴方五河電子公司進行了幕後交易,致使原本把中國彩電出口美國市場稅率減低到零稅率的希望化為泡影。可以肯定,這家中國廠商將因此遭到國內輿論的抨擊,事實上已經有人在呼籲國人抵制這家廠商了。我也對中國廠商未能步調一致通過強有力的集體行動爭取最優結果感到遺憾,但在商言商,彩電畢竟不是什麼涉及國運興衰的戰略性産業,而只是普通的消費品,廠商希望通過單獨行動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這種心理確實無可厚非。畢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家企業都是擁有自身利益的獨立市場主體,在集體行動中如果不能將個體利益與總體利益統一起來,集體行動即使一時成功也勢必不能持久。我們應該反思反傾銷應訴組織規則,審視其中是什麼缺陷妨礙了將企業個體利益與整個國內産業總體利益的統一。歸根結底,進行幕後交易的中國廠商賣出去的彩電同樣是中國的出口。

180萬台的美國銷售市場受影響,不至於損傷龐大的中國彩電業的元氣。何況此次反傾銷對象不是所有規格的中國彩電,而是螢幕52釐米以上的彩電;也不是所有中國廠商都被徵收高額反傾銷稅。而且在中國彩電出口美國的3種方式——使用自主品牌、OEM(貼牌生産)和ODM(連帶設計的貼牌生産)中,後兩種出口形式所佔比例較大,且不在美國課徵反傾銷稅的範疇之內。如果中國彩電業能夠總結經驗教訓,切實改進競爭策略、應訴策略和應訴組織規則,未必不能平穩度過反傾銷應訴失敗的衝擊,並化壞事為好事。 (梅新育)

中國經濟時報 200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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