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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法學教授看醫患關係

喬新生

    我注意到,近來媒體披露了數起患者與醫生發生衝突的事件。老實説,我非常同情患者。鄭州一位小孩因闌尾炎治療,死在醫院,他的父母得到的卻是七米長的帳單。當我看到小孩的父母寄來的有關材料後,禁不住淚流滿面。在我的周圍,有太多草菅人命的案例。一位剖腹産的婦女肚子上留下山脈一樣的疤痕;一個小孩做鐳射美容手術,被告知沒有任何副作用,可至今額頭上被鐳射打白了一大片。現在,翻開報紙,醫療事故的報道經常出現,儘管這不能説明我國醫生的道德水準在下降(或許以前更嚴重,但媒體無法報道罷了),但總不能説我們的醫生道德水準在提高吧。作為一個知識分子,我非常理解醫學院正規科班出身的醫生的煩惱,他們也需要房子,也需要職稱,也需要有高收入,也想過上體面的生活。但是,醫生總不能在工作時間內拿一本外語輔導教材學外語吧。當醫生一隻手放在病人的脈搏上,兩眼緊盯著外語單詞,那病情能夠診斷出來嗎?小孩皮膚過敏,一位有高級職稱的醫生用三秒鐘查看了過敏的部位,然後立即開藥方,當小孩的父母告訴他,其他醫院的大夫已經使用過幾種外擦藥不見效時,這位大夫甚至連問一問都是哪些藥的功夫都沒有,非常自信地説,用他開的藥肯定管用。結果是,小孩的父母又花了一筆冤枉錢。一位教師身上的紗布沒有及時取出,影響日常起居,到醫院希望醫生能快些拿出來,醫生認為不是紗布存留,而是“米狀腫瘤”,要求患者首先更正説法。我曾經在報紙上寫過一則贊成安樂死的文章,一位資深醫生提出許多理由與我商榷,其中最主要的理由就是,他太了解醫院的“黑幕”了,如果安樂死實行,不知將會有多少無辜的人死在醫生的手裏。在我的學生中,有一位長期在醫療戰線工作,現在從事醫政管理的大夫,他向我講述了許多“蒙古大夫”造成醫療事故以後,醫療機構與病人的家屬進行談判,最終平息事端的例子。我不想在此重復那些我看到的和聽到的種种醫療事故,因為提起這些就讓人渾身起雞皮疙瘩。

    一些可愛的大夫認為醫生是高風險的職業,他們不可能醫治所有的病症。在許多時候,患者死亡是醫療技術不發達所至,相信隨著醫療技術水準的發展,醫療事故就會減少。實際上,這位可愛的醫生所持的觀點是非常站不住腳的。誠然,隨著醫療技術水準的提高,有些以前無法治愈的疾病現在會得到醫治。但是,現在問題的關鍵不是醫療技術的問題,而是醫生疏忽大意的過失問題,是醫生不把病人當作有血有肉的生命個體的問題。希望我們的大夫不要偷換概念才好。

    作為一名律師,我處理過一些醫療事故糾紛。在我看來,在醫患關係中,有許多值得我們反思的地方。例如,當患者爬上手術臺的時候,醫生會給患者的家屬遞上一張通知書,上面寫著手術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並要求患者的家屬承諾,如果出現不測,醫院概不承擔責任。一邊是病痛難忍的病人,一邊是生死文書,患者的家屬簽還是不簽?像這一類帶有脅迫性質的協議,什麼時候成了醫院裏的“行規”?這些玩藝兒哪還有一點人道主義的精神?如果患者真的死在手術臺上,憑著患者家屬簽字的那份協議,醫院完全可以逃避責任。患者的家屬悲痛之極,不拿刀子捅人還有別的處理辦法嗎?醫生首先應該是一個正直的人,一個富有同情心的人,一個能夠換位思考的人。如果你是一個需要開刀的病人,需要陌生的大夫為你動手術,讓你承諾出問題概不負責,你心裏會是何種滋味?我承認,拿刀子捅人是嚴重的犯罪,必然會受到嚴厲的懲罰。但為什麼社會上有那麼多的人鋌而走險呢?

    變革的時代,是一個重訂契約的時代。原來沒有契約的需要訂立契約,原來不公平的契約需要重新修改。我們各行各業改革的實質就在這裡。具體到醫院與患者的關係而言,也需要重新訂立契約。在這個契約中,首先必須端正醫生與患者的關係。患者有權了解醫院服務的內容,醫生必須告知病人的病情以及治療所需的步驟和程式,必須告知病人在每一個治療階段所需的基本費用。事實上,在其他行業,這些都是交易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如果當事人一方隱瞞事實,有可能構成欺詐,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為什麼到了醫患關係中,當事人的這些權利就不能體現出來呢?

    一個理性的人不會要求醫生包治百病,但他有權知道醫生對他病情診斷的結果。當他對診斷結果表示懷疑時,有權要求復診,也有權選擇其他的大夫重新診斷。這些都是契約精神的基本體現。如果患者連這些權利都沒有的話,我們的改革也就毫無意義了。如果醫生與醫生串通,或者醫院與醫院勾結,共同對患者進行誤導,強迫患者接受他們的治療,則無疑是欺行霸市,強迫交易,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行政干預。

    當然,我也注意到有關醫政管理部門宣佈醫療糾紛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知道是誰給了他們這一權利?那麼,醫患糾紛是否適用《合同法》呢?有關當局不會宣佈醫患糾紛同樣不適用《合同法》吧?當年,法國出現了輸血感染事件,內閣部長辭職。現在,誰為我國河南的艾滋病村的病人負責?

    有的醫生還對法院直接受理醫療事故案件耿耿於懷,認為不經醫療事故鑒定、直接受理案件,是鼓勵患者與醫院打官司。這實際上又是一個誤區。醫療事故鑒定是醫生和醫院承擔行政責任的必要條件,而患者根據其與醫院之間的醫療合同關係到法院起訴,不需要行政部門作出醫療事故鑒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法醫鑒定,它與醫療事故鑒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一些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直接受理醫療事故案件無可指責。

    總之,在未來新的醫患關係中,醫院與患者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平等,患者的權利特別是知情權要得到尊重。一旦發生醫患糾紛,法院可以直接受理,毋需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除此之外,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也應當實行重大責任事故制度,凡是屬下的醫院出現了重大醫療事故,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應當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只有這樣,醫政部門才不會尸位素餐。

    (喬新生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人民網 2001年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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