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其興:農業稅一石三鳥

以農戶為生産單位的現狀決定了農業險交易成本高企,再加上農民的絕對收入較低、對保費支出十分敏感,必然出現農業保險“展業難、收費難、理賠難”的“三難”局面

今年淮河流域遭遇大洪水,其中,安徽省因洪澇和旱災造成的農作物絕收面積約為1000多萬畝,災害損失達到160多億元。然而,就在農業急需保險救援之際,以中國人保為代表的國內商業保險公司卻即將全面退出農險市場,中國的農業保險自1982年重新開辦以來再次徘徊于十字路口。

此外,今年6月,法國安盟保險集團獲准進入中國保險市場,安盟保險的著力點正是農業和農村保險。安盟保險能否在中國農險市場闖出一片天地,筆者持謹慎和懷疑的態度:這一方面由於農業險本身的高風險和微利性,另一方面,由於中國的農業生産經營多以農戶為單位——這與歐美的集約化經營有很大的不同。

以農戶為生産單位的現狀決定了農業險交易成本高企,再加上農民的絕對收入較低、對保費支出十分敏感,以及商業保險市場固有的逆向選擇、道德風險等問題,必然出現農業保險“展業難、收費難、理賠難”的“三難”局面。

2002年,安盟在對中國過去25年的氣象風險以及農業損失進行量化分析的基礎上,派員參與了保監會牽頭的三省17村農險專項考察。安盟得出的結論是,商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只適宜經營一般性的農業保險,而對於洪澇、乾旱、大面積病蟲害等農業巨災保險則無法承擔。

如果將農業巨災保險排除于農險經營範圍之外,那麼,本已十分疲弱的農險需求將會進一步萎縮。

另外,農業險所具有的功能之一就是在大災之年為政府分擔部分負擔,如此一來,農業險所具有的這一功能也就泡湯了。

農業險的出路何在?能否在解決“三農問題”以及國際農産品貿易等更加宏觀的層面統籌考慮,拿出一個全局優化的方案?

目前,對農險經營模式的探索主要有四種取向:一是政府主辦、政府經營、組建農業保險公司;二是政府支援下的合作社保險經營模式;三是政府支援下的“相互保險”模式;四是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模式。

第一種模式完全由政府操刀,許多類似的做法已經被證明為效率低下且易出現權力異化,第二和第三種模式同樣存在交易成本和管理、協調成本高昂的問題,筆者傾向於認為第四種模式具有可行性,即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經營模式。

而以農業稅與財政體制改革為契機,將農業補貼、農業保險以及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統籌考慮,可以取得一石三鳥的效果。

這一思路是:將農業稅視為農業補貼,同時將農業稅轉化為農業保險和農村社會保障基金。具體做法是:根據自然條件和農業生産條件,分省、分縣或者分地域劃分不同的區域,然後由商業保險公司提出競標方案,保費從農業稅中專項列支。按照政府與競標商業保險公司最終確定的保險合約,農戶在繳納農業稅的同時即領到一份保險合同。當發生災害損失時,根據保險合約,同樣可以採取集體賠付的方式。這一做法將大大節約交易成本,同時可以有效避免逆向選擇、道德風險等問題。農業稅中剩餘的部分可以參照此模式為農民提供大病統籌等醫療和社會保障保險,或者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基金。

此一模式雖有諸多優勢,但在目前農業稅仍屬地方財政主要稅種的情況下,無疑會對地方行政機構和農村義務教育的正常運轉産生較大衝擊。因此,問題的解決還有待財政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只有當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劃入中央財政的列支範圍,且上級財政對極端貧困縣有相應的轉移支付的情況下,一系列的問題才有望最終得以解決。以目前的宏觀經濟運作態勢以及商品市場的供需狀況看,中央財政應該有能力發揮更大的作用。(喬其興)

國際金融報 200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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