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報》:財富的品格

    隨著楊斌受審、周正毅貸款事件曝光,近來關於富人或民企的問題討論又多起來了。

    民眾並不是要強求富人們一定要做些什麼,廣大群眾並沒有所謂的“仇富心理”,他們的要求很明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致富。

    實際上群眾只是對少數暴富的人有疑問,並不是對所有的富人有疑問,只是想知道少數人暴富是否合法,而且對暴富者也不是專門指民營企業家,也包括少數手中有這樣或那樣權力的人,想一想,一個拿工資的人,並沒有從事業餘的科學研究,也沒有第二職業,更沒有繼承遺産,突然暴富起來了,這難道不讓人奇怪嗎?

    其實,問題的討論一開始就在使用模糊的概念,甚至連“原罪”的概念都是含混的。

    第一,“原罪”本來是一個宗教道德觀念,所以把這種觀念應用到任何人身上做價值判斷或者做法律判斷都不合適,因為從唯物主義觀念看,人的觀念、行為是後天形成的,不能做先天判斷。既然應用到任何人身上都不合適,應用到富人身上就更不合適,因為這樣一來,一部分人從它發財的那一天開始就有罪,另一部分人沒有發財就沒罪。這不符合近現代社會人人平等的觀念。

    第二,“富人”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就中國現實的情況來説,多少錢算“富人”,多少錢算“窮人”,很難劃出絕對的界限,還有多少錢算富豪?是不是富豪也要分級別,是以《福布斯》排行榜為標準呢?還是以其他什麼為標準呢?這些都説不清楚,只能是相對的概念。所以,把模糊不清的“原罪”概念與相對的“富人”概念聯繫起來,就會把要討論的問題搞得更混亂。關鍵問題是看取得收入是否合法,凡是合法收入,從法律的意義上説,是無罪的,不僅無罪而且是光榮的。合法致富的人越多,對社會的發展越有利。

    第三,利用國有資源不等於“原罪”,只有非法利用國有財産或他人財産,在法律上才有罪。香港中文大學教授郎鹹平把“利用國家資源迅速進行財富積累的行為稱為民企的“原罪”。我認為,這在前提上掉進了預設“有罪”的圈套裏了。為什麼要這樣説呢?首先肯定了“原罪”這個模糊的概念,然後充填內容。所以得出了利用國家資源迅速進行財富積累的行為是民企的“原罪”(郎鹹平的其他觀點另議)。其實“利用”有兩種,一種是非法利用,一種是合法利用。

    第四,不是所有的致富都利用國家資源。從廣義上説,我們的公民都在利用國家資源,因為公共事業有些是不收費的,大家都在利用。這裡我是從狹義上説,比如銀行貸款、承包國營或集體企業等等。這些形式只要是合法的,就應該是合法致富。

    第五,大多數人是勤勞致富的。魏傑教授説:“中國民營企業應該進入洗禮階段,對公眾講清楚我不是污濁的,我的整個原始積累是抓住了中國的歷史機遇。好多民營企業已經突破了為自己賺錢的階段,是事業的問題,事業問題就要對歷史有個交代。講清楚了社會才會更好地認同你。”這個觀點,我很贊成。關鍵是從政策上一定要堅持保護合法的個人財産。

    現在,有一種觀點,叫“饒恕原罪”,這看來好象是替“先富起來的人”説話,為“民營企業家”説話,其實不然。首先預設前提,把富人先議定為“原罪”,或者把利用國家資源預設為“原罪”,然後再“饒恕”。非常奇怪的是一些先富起來的人也不反駁這種觀點,甚至有人還贊成這種觀點。

    其實,這種“饒恕原罪”即使打著批判“仇富心理”的旗號,也是在貶低先富起來的大多數人。為什麼呢?大多數人是勞動致富的,與所謂“原罪”根本不沾邊。非法致富的人是少數,是行為後果,也不是先天“原罪”,所謂“饒恕原罪”是要“饒恕”非法致富的少數人,既不是為多數先富起來的人説話,也不是為普通老百姓説話,説得明白點,是維護少數人的特珠利益。所謂批判“仇富心理”實際上是要堵大多數人的嘴,不讓群眾質疑少數財産來源不明的人。“饒恕原罪”對大多數合法致富、勤勞致富的人也不公平,放縱少數非法致富的人,實際是對勤勞致富的人的諷刺。

    (作者為南開大學哲學系教授)

    

    取之有道(編後)

    古人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在“取之有道”當中,顯然存在著兩層含義,第一是指正派的經商道德,第二則是指獲得財富的路徑。我們可以看到,那些令我們敬佩的企業家們的身上都映襯了這兩點。

    但是,在那些極少數的富豪身上,顯然“取之有道”存在著另外的一層含義。像我們此次報道的楊斌,他的財富積累顯然就是另外一層“取之有道”的體現。在當今社會中,像楊斌一樣“取之有道”的人雖然不多,但是依然存在。

    孔子有雲“富與貴,人之所欲也”,財富是人人羨慕的理想和目標,但當今社會我們需要的是那些陽光下的財富、需要的是那些清白的財富。如果財富總是在陰暗潮濕的黑夜才可能誕生的,我們真的還有必要將財富作為自己的理想和目標嗎?

    今天歷史見證楊斌案的終結,讓我們用一句古話與大家共勉:“不義之財難久享”。(韓強)

    國際金融報 200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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