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強:模糊的“富豪原罪説”

    隨著楊斌受審、周正毅貸款事件曝光,近來關於富人或民企的問題討論又多起來了。《國際金融報》記者李俊通過採訪上海的學者,組織了系列文章。《新經濟》發表了《關於第一桶金的罪與罰》的文章,實際是長篇採訪錄。同時,《新華網》發表了採訪魏傑教授的專訪《富豪誠信該用什麼打造?中國民營企業財富思辨》,這些文章內容深刻涉及到各方面問題。記者李俊在編者按中寫下這樣一段話:

    上世紀80年代初以來,中國確實有一部分人先富起來了,而且多數先富起來的人正在為社會發展盡力。民眾並不是要強求富人們一定要做些什麼,也無意于蠱惑大家産生所謂的“仇富心理”。但不可否認的是,中國正在形成一個富人階層,這個階層從誕生之日起就被賦予了某種社會的、歷史的責任,只不過他們沒有意識到或者已經忘記。如何看待富豪們的財富和所承擔的社會責任,正成為當今社會的一個日益迫切的課題。一方面,社會還不能完全合理、公平地對待富豪們創造的財富;另一方面,少數富豪的財富神話被人為地扭曲或誇大,變成竊取社會其他財富的道具。

    應該説,這段話是十分深刻的,民眾並不是要強求富人們一定要做些什麼,也無意于蠱惑大家産生所謂的“仇富心理”。旗幟鮮明地説出了廣大群眾並沒有所謂的“仇富心理”,他們的要求很明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致富。實際上群眾只是對少數暴富的人有疑問,並不是對所有的富人有疑問,只是想知道少數人暴富是否合法?而且所謂暴富者也不是專門指民營企業家,也包括少數手中有這樣權力或那樣權力的人,想一想,一個拿工資的人,並沒有從事業餘的科學研究,也沒有第二職業,更沒有繼承遺産,突然暴富起來了,這難道不讓人奇怪嗎?其實,問題的討論一開始就在使用模糊的概念。甚至連“原罪”的概念都是模糊的。

    第一,“原罪”本來是一個宗教道德觀念,用在任何人身上都不合適。按照基督教的觀點,從亞當夏娃開始人就有罪,所以人一生要不斷地贖罪,直到死前還要請神父來做最後的祈禱,請上帝原諒。因此在西方文化中上帝是外在超越的權威。中國傳統文化不同,雖然有“天”的概念,但是主張人性善,孟子認為人先天就是善良的,雖然荀子認為人先天有惡性,但不是來源於外在權威,而是人生來有情慾,所以他主張改造人性使之向善。主導中國傳統思想的是人性善,這是一種內在超越,也就是説,人可以自己發揮良知、良能而為善。從文化學意義上看,“原罪”是一具道德判斷,而且中西文化不同。所以把這種觀念應用到任何人身上做價值判斷或者做法律判斷都不合適,因為從唯物主義觀念看,人的觀念、行為是後天形成的,不能做先天判斷。既然應用到任何人身上都不合適,應用到富人身上就更不合適,因為這樣一來,一部分人從它發財的那一天開始就有罪,另一部分人沒有發財就沒罪。這不符合近現代社會人人平等的觀念。

    即使西方近代的宗教改革也提倡人人平等,人人都是上帝的子民,而且新宗教倫理精神還主張發財致富,提倡發財的人要節儉,要救濟更多的窮人,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韋伯説新宗教倫理精神是資本主義發展的精神動力。當然資本主義的發展主要是經濟原因,但是新宗教倫理精神也是其中的一個因素。記得美國有一位富翁在車站等火車,這時一個老太太過來讓他提箱子,上車後給了他一個美元小費,後來知道他是一位大富豪很吃驚。結果這位富豪説,我也是一個普通人,我幫您提了箱子,掙一美元是我的報酬。這大概是新宗教倫理精神的最好注腳吧。人人平等,富豪也可以幹提箱子的事,沒有什麼丟人現眼的。

    日本工業之父——澀澤榮一在《論語加算盤》一書中認為,“儒學”是“和魂”的基礎,他對《論語》中“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進行了新的解釋。他指出:聖賢並不反對富貴,關鍵是如何富貴,如何“以其道得之”,這個“道”就是“公利公益”,因此個人和企業謀求利潤,對增強國家經濟實力大有好處。這種解釋,也和新宗教倫理精神是相通的。由此可見,把發財致富與“原罪”聯繫起來,本身就是一種白馬非馬式的討論。

    第二、“富人”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就中國現實的情況來説,多少錢算“富人”,多少錢算“窮人”,很難劃出絕對的界限,還有多少錢算富豪?是否富豪也要分級別,是以福布斯排行榜為標準呢?還是以其他什麼為標準呢?這些都説不清楚,只能是相對的概念。比方説,一個人一年收入十萬元,或者百萬元,他比普通人要富裕些,但是他在外企工作或者是某公司的管理人員,他也是打工的,你能説人家有“原罪”?還有辦企業的,他沒有偷稅漏稅,對員工也工資照發,他一年收入上千萬,你能説人家有“原罪”?所以,把模糊不清的“原罪”概念與相對的“富人”概念聯繫起來,就會把要討論的問題搞得更混亂。關鍵問題是看取得收入是否合法,凡是合法收入,從法律的意義上説,是無罪的,不僅無罪而且是光榮的。合法致富的人越多,對社會的發展越有利。

    第三、利用國有資源不等於“原罪”,只有非法利用國有財産或他人財産,在法律上才有罪。香港中文大學教授郎鹹平把“利用國家資源迅速進行財富積累的行為稱為民企的“原罪”。我認為,這在前提上掉進了預設“有罪”的圈套裏了。為什麼要這樣説呢?首先肯定了“原罪”這個模糊的概念,然後充填內容。所以得出了利用國家資源迅速進行財富積累的行為是民企的“原罪”(郎鹹平的其他觀點另議)。其實“利用”有兩種,一種是非法利用,一種是合法利用。

    其實,不僅有個別民營企業不合法利用貸款,個別國營企業也有。例如,有人稱,銀行與鄭百文簽訂承兌協議時,連擔保人都是鄭百文自己,這簡直是笑話。銀行敢簽這樣的協議,真是令人費解。也有人指出,鄭百文的種種手段之所以得逞,在於它當時身上的“光環”、“神話”太多,讓周圍的人們炫目,又有誰會懷疑“明星”呢?那麼,那些“造星”、“評星”的部門該不該負責任?(《上海證券報》2000年11月1日)所以,不管是國企,還是民企,哪個企業不合法利用銀行的信貸都是法律不能允許的。

    那麼,有沒有合法利用國家資源迅速進行財富積累的呢?當然有。2002年的統計表明,五家上市的民營企業都利用流通股與非流通股在股市上迅速增值。用友軟體總股本1億股,非流通股7500萬股,流通股2500萬股,發行前每股凈資産1.118元,發行後每股凈資産9.71元,發行價36.68元。太太藥業總股本27108萬股,流非流通股20108萬股,通股7000萬股,發行前每股凈資1.28元,發行後每股凈資産7.25元,發行價24.80元。廣東榕泰總股本16000萬股,非流通股12000萬股,流通股4000萬股,發行前每股凈資産1.25元,發行後每股凈資産3.44元,發行價9.90元。天通股份,總股本15298萬股,非流通股11298萬股,流通股4000萬股,發行前每股凈資産1.36元,發行後每股凈資産3.59元,每股發行價8.99元。康美藥業總股本7080萬股,非流通股5280萬股,流通股1800萬股,發行前每股凈資産1.96元,發行後每股凈資4.74元,發行價12.57元。(F10資料庫)

    這五家公司的迅速增值不是來源於生産過程中的財富創造,而是充分利用了深滬股市股權結構的分裂,或者説最大化地利用了制度性的缺陷。可以説是合法不合理(僅限于上市,其他問題另議),我並不是指責民營企業,因為這不是他們的發明,國企上市也是如此,只不過他們把股權結構分裂這矛盾更明朗化了。應該指出的是國有控股公司也有這樣鮮明的例子,中石化在香港發行是1.6元港幣,在內地發行A股是4.22元人民幣,充分利用了內地香港股市不能相互流通這個制度上的缺陷,也是合法不合理。從這個意義上看,無論是國營或民營的公司發行A股都存在合法利用制度性缺陷。這就是合法不合理,同時也不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這個缺陷雖然現在不能全面糾正,但是可以減弱,例如用友軟體,可發行5000萬流通股,每股18.34元,總籌資額不變,但是可以減輕流通股與非流通股的矛盾。中石化A股也可以降低到2.11元人民幣,擴大流通股數量。這些應當是審核機構能做到的,而且從長遠上説,也為將來全流通流減少利益衝突。問題在於內地股市把籌資放在第一位,只要把股票發出去了,就是成績,並不考慮將來的後果。

    我舉這些詳細的例子,是要説利用國有資源不等於“原罪”,只有非法利用國有財産或他人財産,在法律上才有罪;非法利用國有財産或他人財産是“有罪”不是“原罪”,判斷“有罪”的標準是根據行為後果,而不是預設前提。同時,在我們的經濟生活中也確實存在著合法而不合理的現象,這些現象與“原罪”不沾邊,需要改進的是制度性缺陷。

    第四,不是所有的致富都利用國家資源。從廣義上説,我們的公民都在利用國家資源,因為公共事業有些是不收費的,大家都在利用。這裡我是從狹義上説,比如銀行貸款、承包國營或集體企業等等。這些形式只要是合法的,就應該是合法致富。還有些人是靠自己勞動逐步積累的,當然他們沒有做成大企業。大家都知道改革初期的年廣久,在上世紀80年代他是靠自己賣瓜子致富的,這是勞動致富的典型,在那個時代他算是了不起的富人。但是當他要進一步做大時,去銀行貸了一筆款,擴大生産,獨出心裁搞有獎銷售,結果當時政策變了,不許搞有獎銷售,一下子賠了本。他的貸款是合法的,所以最後清算賠了本。我們做一個假設,假如他沒有搞有獎銷售,也許不會垮臺。

    我舉這個例子是要説,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簡單地認為,所有致富的人都利用了國家資源,也有靠個人積累的,也有個人積累和國家資源相結合的,不管哪一個形式,關鍵是要合法。

    第五、大多數人是勤勞致富的。魏傑教授説:“中國民營企業應該進入洗禮階段,對公眾講清楚我不是污濁的,我的整個原始積累是抓住了中國的歷史機遇。好多民營企業已經突破了為自己賺錢的階段,是事業的問題,事業問題就要對歷史有個交代。講清楚了社會才會更好地認同你。”這個觀點,我很贊成。關鍵是從政策上一定要堅持保護合法的個人財産。

    現在,有一種觀點,叫“饒恕原罪”,這看來好象是替“先富起來的人”説話,為“民營企業家”説話,其實不然。首先預設前提,把富人先天定為“原罪”,或者把利用國家資源預設為“原罪”,然後再“饒恕”。非常奇怪的是一些先富起來的人也不反駁這種觀點,甚至有人還贊成這種觀點。其實,這種“饒恕原罪”即使打著批判“仇富心理”的旗號,也是在貶低先富起來的大多數人。為什麼呢?大多數人是勞動致富的,與所謂“原罪”根本不沾邊。非法致富的人是少數,是行為後果,也不是先天“原罪”,所謂“饒恕原罪”是要“饒恕”非法致富的少數人,既不是為多數先富起來的人説話,也不是為普通老百姓説話,説得明白點,是維護少數人的特珠利益。所謂批判“仇富心理”實際上是要堵大多數人的嘴,不讓群眾質疑少數財産來源不明的人。“饒恕原罪”對大多數合法致富、勤勞致富的人也不公平,放縱少數非法致富的人,實際是對勤勞致富的人的諷刺。

    有位老闆對我説,“饒恕原罪”把我也捎帶進去了,我是勤勞致富的,你一“饒恕”不要緊,好象富人先天有罪,我也成了“原罪”的冤大頭了,還是先弄清誰有罪誰沒罪吧,沒有弄清楚,就談“饒恕原罪”,這不是把我也劃進了去了,得便宜的是少數違法者,吃虧的是我們這些老實人。我可是交了稅的,也沒有欠銀行的賬,也沒有欠親戚朋友的賬,憑什麼讓我們替少數違法者揹黑鍋,我倒是贊成把那些違法者曝光,讓大家知道先富起來的人,大多數是守法的。(南開大學哲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韓強)

    

    人民網 200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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