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報》:“原罪”不是遮羞布

    媒體關於民企“原罪”的討論開始升溫。鹹郎平將民營企業家的“原罪”定義為“動用國家資源迅速進行財富積累的行為”,並以過度追究民企“原罪”會造成資本外逃、加重司法體系負荷為由,主張對民企採取以錢“贖罪”的方式來解決民企資本積累過程中發生的並不嚴重的經濟犯罪問題,其中“BOT+累進遺産稅”被認為是一個極好的方案。

    關於民企“原罪”的定義搞得越來越複雜,讓人有點摸不著頭腦。“動用國家資源迅速進行財富積累”——這一看上去很深奧的釋義,其實就是我們過去常説的“借雞生蛋”,這是頗具中國特色的産品。而無論是美國的BOT還是南韓的“公正第三方”,其初衷都不是用來解決“借雞生蛋”這個問題的。

    美國沒有國有銀行,政府不直接參預經濟,因此不存在所謂的“借雞生蛋”問題,國內企業所謂的“原罪”問題,在美國和南韓都不存在。現在我們沿用美國進行項目融資的BOT方案以及南韓處理中小股民經濟糾紛(民事糾紛)的“公正第三方”方式來解決國內民企的“原罪”問題,是否有點驢唇不對馬嘴?而所謂的能夠將民企黑錢洗白的BOT方案,其本身就帶有濃厚的“原罪”色彩。

    民企創業初期的“借雞生蛋”,只要他們手段合法,只要他們遵守了公認的遊戲規則,中國的法律從未視其為犯罪。某些問題富豪的罪錯在於他已不滿足於“借雞生蛋”了,卻反過來打起了“老母雞”的主意。那麼,果斷地讓仰融出局,無疑是一件保護公眾利益的大好事。

    而牟其中、劉曉慶、賴昌星、楊斌、仰融等所謂富豪們的翻船,與他們是否佔用了國家資源進行“借雞生蛋”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他們翻船的直接原因在於積累財富的過程中使用了欺詐造假、偷逃稅款、賄賂官員、走私販私、虛假投資、非法佔地、挪用資産等不法手段並觸犯了刑律。

    即使是企業家們自己對於“原罪”的理解顯然也不僅局限于“利用國家資源積累財富”上。在不久前舉辦的“中國企業領袖年會”上,不少知名企業家坦誠當年“原罪”:聯想集團董事長柳傳志坦言曾經賴過賬、走過私;東軟集團董事長劉積仁承認自己曾經“騙過人”,賣過沒有用的軟體;新希望集團總裁劉永好也承認賣過高水分的玉米飼料,賺了500萬昧心錢。

    事實上,公眾所關心的是法律意義上實實在在的“罪錯”,與宗教意義上的“原罪”有著天壤之別。那種套用宗教教義將民企“原罪”進行偷梁換柱式的重新定義,進而假定所有的人都有罪,並主張對民企之“罪”一筆勾銷的主張如果不是試圖混淆視聽的話,就是誤國誤民的書生之見。

    對偷稅漏稅、走私販私、造價欺詐、賄賂官員等行為,無論是新舊法律都視其為經濟犯罪並規定了剛性的制裁條款。永遠不要把所有的罪錯都統統歸咎為轉型期的混亂和不規範,問題富豪們難道不應該對自己進行道德和良心上的拷問嗎?按照法律“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只要個別富豪的犯罪沒有超過法定的追訴期,只要沒有法定的從輕情節,不論司法體系負荷如何重、民企資本外逃如何瘋狂,法律的尊嚴也不可褻瀆,歷史的舊賬也不得不算,對經濟犯罪和腐敗也決不能姑息遺患,我們不能被“仇富”的大“帽子”所嚇阻。

    俗話説,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亞當的“原罪”可以乞求上帝的寬恕,但是BOT也許無法拯救個別的富豪于罪孽深重之中,它既不適用於牟其中,也不適用於劉曉慶,更不適用於賴昌星,至於它能否適用於仰融、楊斌,則仍應該由法律説了算。不僅如此,我們對一些所謂的富豪繼續在權力的保護傘下瘋狂地進行攫取財富的行為仍要擦亮眼睛,不要讓“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責任”成為這類人逃避罪責的託辭,也不要讓亞當的“原罪”成為某些富豪們逃避“本罪”的遮羞布。

    

     國際金融報 200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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