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國剛:用上市保薦人制取代通道制

    “通道制本質上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它扭曲了券商的競爭機制,應該逐步取消,同時儘快引入上市保薦人制度,最終的改革方向是向登記制過渡。”這是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長王國剛昨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提出的觀點。

    王國剛指出,通道制實際上是把上市的指標交給了券商,這比以前為了爭取上市指標所進行的跑“部”前進要進步不少,但隨著市場的發展,通道制自身暴露出不少問題。如,通道作為券商的壟斷資源,導致了承銷市場從買方市場成為賣方市場。部分競爭力低下的券商可以在事前未進行充分盡職調查的情況下,憑藉通道資源獲得了一些承銷項目。而一些具備足夠的市場開拓能力和項目運作能力的券商,由於通道數量所限,被迫忍痛放棄許多質地優良但規模比較小的項目。

    可以説,通道制在相當程度上阻礙了券商投行業務做大做強,不利於承銷市場的優勝劣汰,不利於證券行業應對國際競爭,也直接導致一些券商在發行承銷中的“粗放經營”,責任不到位,未能真正承擔起對發行人應有的督導責任。

    王國剛指出,取而代之的保薦人制度則可以把公司發行和上市後的持續誠信表現,與相關仲介機構執業品質的考核緊密聯繫起來,並建立相關責任追究制度。引入保薦人制度的好處在於,一方面可以提升上市公司品質,解決以前保薦責任的缺失問題,另一方面也可以促進券商優勝劣汰。

    實施保薦人制度後,券商將承擔更多更具體的連帶責任,許多責任還會落實到券商的高管人員和項目人員。職責的加大使券商不僅會慎重選擇上市發行人,也會敦促發行人慎重選擇會計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因為,如果合作夥伴不誠信,券商也會跟著倒楣。可以預見,隨著上市保薦制的實施,證券公司以及其他仲介機構的責任機制將會發生根本的轉變,可以促使我國證券發行進一步規範發展。

    針對通道製造成發行積壓的問題,王國剛認為,可以在企業上市的審批程式上做些調整。例如,發審委可以對每一隻股票發行申請減少審核次數等。(楊光)

    

    中國證券報 200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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